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3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呂順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延
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
,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順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8,600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3,837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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