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74號
KSDV,103,司促,11674,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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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蔣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仟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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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