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蔣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仟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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