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5號
KSDV,102,重訴,65,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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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董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原   告 陳田禮 
      顏陳秀霞
      陳秀華 
      陳秀彩 
      許綉蓮 
      陳田信 
      陳田仁 
      陳田義 
被   告 洪憶菁 
      洪梅桂 
      洪素英 
      洪瓊紅 
      洪瓊霞 
      洪志鵬 
      王坤倫 
      洪垣曲 
      洪若琪 
      洪季芳 
      洪靜瑜 
上十一人共 邱超偉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被   告 洪梅蘭 
      洪正賢 
      洪梅雀  (國外公示送達)
      蘇光明 
      蘇少奇 
      蘇文良 
      羅羽莎 
兼上四人訴 蘇清發 
訟代理人       
被   告 李道  
      蕭鳳珠 
      李育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程序期日:
一、原告應於103 年4 月30日前以書狀確定「若陳啟安洪天寶
  間確有租地建屋契約存在,該租賃契約之繼承人(原告一方
  )究竟為何人?其等應有部分之比例各若干?」
二、除董陳秀雲以外之原告,有無委任楊譜諺律師擔任訴訟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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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