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董陳秀雲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原 告 陳田禮 顏陳秀霞 陳秀華 陳秀彩 許綉蓮 陳田信 陳田仁 陳田義 被 告 洪憶菁 洪梅桂 洪素英 洪瓊紅 洪瓊霞 洪志鵬 王坤倫 洪垣曲 洪若琪 洪季芳 洪靜瑜 上十一人共 邱超偉律師同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洪梅蘭 洪正賢 洪梅雀 (國外公示送達) 蘇光明 蘇少奇 蘇文良 羅羽莎 兼上四人訴 蘇清發 訟代理人 被 告 李道 蕭鳳珠 李育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一、原告應於103 年4 月30日前以書狀確定「若陳啟安與洪天寶 間確有租地建屋契約存在,該租賃契約之繼承人(原告一方 )究竟為何人?其等應有部分之比例各若干?」二、除董陳秀雲以外之原告,有無委任楊譜諺律師擔任訴訟代理 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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