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67號
KSDV,102,訴,667,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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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楊寶銀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楊麗姿
訴訟代理人 涂禎和律師
被   告 楊茵婷  (
      楊茵君
      楊雅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其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茵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麗姿為訴外人楊其傳之配偶,被告楊茵婷楊茵君、楊雅雯為楊其傳之女,楊其傳於101 年7 月16日 過世,被告4 人均未拋棄繼承。原告為楊其傳胞姐,楊其傳 生前財務不佳,常口頭向原告借貸,原告自94年間起陸續借 予楊其傳美金2 千多元、人民幣3,000 元、現金新台幣(下 同)30萬元給楊其傳買車,借予楊其傳8 萬元給被告楊茵婷 購置助聽器,並陸續零星以5 萬元、10萬元及20萬元現金借 予楊其傳,甚且原告於96、97年間生病將70萬元暫存在楊其 傳郵局帳戶以備急用,卻悉遭楊其傳提領,總計貸與楊其傳 金額約237 萬5000元,因為親屬間借貸,未訂立字據,亦無 匯款證明,均未償還,楊其傳遂於101 年7 月10日指定林維 毅律師、蔡月華謝國源為見證人,並由林維毅律師代筆書 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遺囑中承認其積欠原告 20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願以其於中鋼公司之撫恤金



、勞工保險給付、團體保險給付、員工互助金及職工福利金 ,優先清償系爭借款後依繼承規定分配。故被告應於繼承楊 其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對原告負清償之責。又系爭借款未 約定清償期限,伊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業於101 年11 月13日送達於被告,至同年12月13日止已滿一個月催告期限 ,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01 年12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其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101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楊麗姿則以:否認有系爭借款存在及楊其傳提領原告暫 存其帳戶70萬元之情事,且楊其傳已是癌症末期,身體極度 不適,無口述遺囑之能力,不可能簽訂系爭代筆遺囑;縱認 系爭代筆遺囑為楊其傳所簽訂,亦與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法 定要件不符,應無效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
四、被告楊茵君、楊雅雯辯稱:原告對楊其傳並無系爭借款債權 存在。渠等雖不清楚原告與楊其傳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僅曾 聽聞被告楊麗姿稱原告曾匯款70萬元予楊其傳,然楊其傳業 已於生前與原告約定,將其名下台南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持份3 分之1 贈與原告指定之人即原告之子游上陞以 代物清償該70萬元債務,且楊其傳已於101 年7 月11日完成 過戶登記,應已清償完畢上開所欠原告之70萬元債務。又渠 等否認系爭代筆遺囑之真正,蓋系爭代筆遺囑上之「立遺囑 人」簽名模糊難辨,與楊其傳平日字跡相去甚遠,且斯時楊 其傳為癌末病人,自101 年7 月9 日起時而意識混亂,系爭 代筆遺囑作成當日晚間甚至因意識混亂,可能出現自拔管路 行為,經家屬同意而執行保護性約束,是楊其傳無「指定三 人以上之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簽名」之可能,原告與楊 其傳間已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渠等無於被繼承人楊其傳之 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清償之責,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五、被告楊茵婷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僅前曾以民事異議狀否認 系爭借款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見本院卷一第59頁)。六、本件爭點: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楊其傳之間有無系爭借款 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楊其傳是否積欠原告200 萬元未償還 ?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其傳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清償責任,有無理由?




七、得心證理由
(一)系爭代筆遺囑,縱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然仍生債務承認 之效力,理由如下:
1.經查,被告楊麗姿為楊其傳之配偶,被告楊茵婷楊茵君 、楊雅雯為訴外人楊其傳之女,楊其傳於101 年7 月16日 過世,被告4 人均未拋棄繼承,且被告楊雅雯曾向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陳報遺產清冊,經該院於101 年8 月 31日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1579號裁定准以公示催告在案等 情,有楊其傳之除戶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及上開裁定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37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可 認定。
2.又查,楊其傳於101 年7 月10日,在訴外人林維毅律師、 蔡月華謝國源見證下,由林維毅代筆書立系爭代筆遺囑 ,記載:指定楊其成為遺囑執行人,全部遺產由楊麗姿單 獨繼承,立遺囑人前積欠楊其成250 萬元、積欠原告200 萬元、積欠楊麗姿180 萬元確屬實在,願以立遺囑人於中 鋼公司之撫卹金、勞工保險給付、團體保險給付、員工互 助金、職工福利金等優先清償上列欠款,剩餘金額依規定 分配等意旨,有系爭代筆遺囑及製作遺囑過程錄影光碟及 對話譯文附卷足核(見本院卷一第4 ~5 頁、第167 頁; 本院卷二第260 ~265 頁),堪予認定。
3.次按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 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 囑內容之真確。該「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 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 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 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 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 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 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 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 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 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最 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本件 楊其傳簽立系爭代筆遺囑當時,在場者尚有楊其成(原告 及楊其傳之胞兄)、原告、楊弘騰(楊其傳姪子)、見證 人林維毅律師、謝國源蔡月華吳錦香(看護)等人, 對話內容如附件所示,有錄影光碟及對話譯文附卷足核( 見本院卷一第167 頁;卷二第260 ~265 頁),綜觀附件 所示全部對話內容,未見楊其傳有口述「積欠楊其成250



萬元、積欠原告200 萬元、積欠楊麗姿180 萬元」之意旨 ,難認符合民法第1194條所定之「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之法定要件。
3.惟按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 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 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民法第112 條定有明文。經查, 細譯附件全部對話內容,楊其傳對於他人所詢問題均能切 題回答,且由訴外人楊其成問:「厝的厝地過給麗姿(即 被告楊麗姿),好不好?」、楊其傳回答:「厝的厝地照 法律來,法令,麗姿有權,對啊。」之詞,足見楊其傳知 悉依法縱使其未立遺囑,被告楊麗姿亦有權繼承其名下房 屋。再由見證人兼代筆人林維毅律師問:「現在你本人不 方便寫,你指定我林維毅律師、蔡月華代書、還有一個謝 國源先生,三個人來做見證,我來替你代筆,來寫這張遺 囑,按這(這樣)可以嗎?」時,楊其傳回答:「還有一 個楊麗姿。(笑聲)」乙詞,可見楊其傳當時知悉周遭情 狀,並能清楚補充陳述林維毅律師所漏提及之在場人被告 楊麗姿,足徵其當時意識清楚、思緒清晰、條理分明、口 語表達無礙,顯無被告稱楊其傳當時意識混亂、無口語陳 述能力之情。另由附件所示下列對話,蔡月華:「撫卹金 償債務後怎麼處理?」、楊其成:「撫卹金償債務後,根 據法律法令規定,女兒會保留,太太也有保留,因為中剛 它公家機關這種規定,問題就是說債務先清償,債務是不 是先清償才能算遺產?」、林維毅律師:「那是你在講, 不是遺產。」、楊其成:「撫卹金不是遺產?」、林維毅 律師:「撫卹金不是遺產。」、蔡月華:「是不是他(指 楊其傳)同意用這個來還(指以撫卹金償還債務)。」、 楊其成:「你(指楊其傳)現在同意用這些錢要將這些先 還,對嗎?」、楊其傳:「撫卹金,這一年多,你無從解 釋…」、楊其成:「沒有錯,中鋼的錢,我沒講不對。」 、楊弘騰:「你中鋼的錢,照這樣還,(剩下的)全部過 給阿嬸,按這有沒有同意?」(指以楊其傳中鋼的錢,先 償還債務,剩餘歸被告楊麗姿?)、楊其傳回答:「都同 意啦,國家的規定。」乙語,足認楊其傳同意楊宏騰所提 債務處理方式。末由代筆人兼見證人林維毅書寫遺囑完成 後,完整逐字宣讀代筆遺囑內容予楊其傳聽,宣讀內容包 括「…立遺囑人之前積欠…楊寶銀(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新台幣貳佰萬元…這金額確屬實在,立遺囑 人願以於中鋼公司之撫卹金、勞工保險給付、團體保險給 付、員工互助金、職工福利金等優先清償上列欠款,剩餘



金額,就依規定分配」等提及楊其傳積欠原告200 萬元確 屬實在乙情,並詢問楊其傳是否清楚所宣讀的內容,楊其 傳即回答:「哼(出聲音,表示對)。」,林維毅旋即詢 問楊其傳:「經過你本人認可這個內容之後,大家一起簽 名,按這有沒有問題?」,楊其傳回覆:「沒問題。」, 隨後楊其傳即配戴眼鏡,並在遺囑上親自簽名及捺印等情 ,有附件所示譯文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佐(見本院卷一 第172 頁),足見楊其傳製作系爭代筆遺囑過程中,已明 確承認積欠原告200 萬元債務,且由楊其傳當時同意以其 於中鋼公司之撫卹金、勞工保險給付、團體保險給付、員 工互助金、職工福利金等優先清償欠款以觀,顯見楊其傳 非僅承認債務,更有積極償還之意思,足徵其若知系爭代 筆遺囑不生效力,仍欲以之為承認債務之意思,揆諸首揭 規定,系爭遺囑雖因不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而無效, 仍有上開債務承認之效力,堪予認定。
(二)原告與楊其傳之間確有系爭借款存在,楊其傳尚欠原告 200 萬元之債務未償還,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其傳之 遺產範圍內,對原告連帶負清償責任,理由如下: 1.按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要因行為(有 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前者如買賣、消費 借貸等債權契約是;後者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 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屬之。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 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背於法律 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 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為(最高法院 88年度臺上字第118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當事人訂立債 務拘束或債務承認契約之目的,在於不受原因行為之影響 ,尤其是避免原因行為的抗辯,交易上自有其需要(見王 澤鑑著,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88年10月 增訂版,第142 ~143 頁)。承認無因債權契約(包括、 債務承認)主要之法律效果,為舉證責任從債權人轉換到 債務人,即債務承認之債務人須對於原因關係存否負主張 及舉證責任(見陳自強著,無因債權契約論,87年一版, 第269 ~271 頁)。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楊其傳以系爭代 筆遺囑承認積欠原告200 萬元債務,已如前述,自應由被 告對於系爭借款不存在之事實負主張及舉證之責任,合先 敘明。
2.經查,原告主張伊與楊其傳間有系爭借款存在乙情,業據 提出系爭有債務承認效力之代筆遺囑為憑,且被告楊茵君 、楊雅雯亦坦承楊其傳曾向原告借70萬元之事實,佐以被



楊麗姿於楊其傳簽訂系爭代筆遺囑時,全程在場,對楊 其傳承認積欠原告200 萬債務乙事,全程無任何異議或制 止,衡情被告楊麗姿為楊其傳之繼承人,應無可能放認楊 其傳承認所未積欠之債務。再者,原告與楊其傳為姊弟關 係,手足之間資金借貸頻繁、多以現金交付而未書立借據 之情形,屢見不鮮。綜上各節,足徵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至被告楊茵君、楊雅雯辯稱:楊其傳於101 年7 月11日 將台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持份3 分之1 贈與原 告之子游上陞,以代清償上開提領原告存款70萬元之債務 等語,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楊茵君、楊雅雯復未舉證證 明原告與楊其傳間有上開代物清償之約定,況原告與楊其 傳若有此部分代物清償之合意,理應於該筆土地過戶前1 日即雙方討論製作系爭代筆遺囑之過程有所提及,然由附 件所示內容,卻未見何人提及此情,是被告此部分所辯, 尚難採信。從而,原告主張楊其傳曾向伊借款,至今尚欠 200 萬元未清償乙情,堪予信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 人於被繼承人楊其傳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200 萬元,自屬有據。
4.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 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支付命 令均已合法送達被告,且被告均於101 年11月13日對於支 付命令提起異議,此有送達回證及民事異議狀可稽(見本 院卷一第51~54頁、第58~61頁),是依前揭規定,原告 請求自101 年12月14日起算,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亦屬有據。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其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200 萬元,及自101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本院審 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不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 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件:楊其傳製作系爭代筆遺囑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二第260 ~ 265頁)
一、在場人員:楊其傳、楊麗姿( 楊其傳妻) 、楊其成( 楊其傳 兄) 、楊寶銀( 楊其傳姊) 、楊弘騰( 楊其傳侄) 、林維毅 (律師、代筆人) 、謝國源( 見證人) 、蔡月華( 代書、見 證人) 、吳錦香( 看護) 介紹律師。
二、對話內容
蔡月華:什麼錢要扣掉,什麼錢要扣掉,剩下那些錢怎麼分…楊其成:他就是律師,她就是代書,要幫忙你,幫忙你將這些事情辦厚清楚,萬一你若沒拜託他們辦起來,林淑鳳叫人來,整個都拿走。
楊其傳:沒路用。
楊其成:沒路用,對,所以咱拜託他們給辦厚好勢,好不好?楊其傳:好啊。
蔡月華:你先問好,講厚好勢,錢要怎麼分,按怎扣,先講好。楊其成:我先跟你講…
楊其傳:係他的問題。
楊其成:現在就是,中鋼,咱先一條一條講,中鋼的錢她(指林淑鳳,楊其傳前妻)叫議員、副議長去關說…
楊其傳:那有路用…
蔡月華:先要講好,這要怎麼辦( 與楊麗姿講) 。楊寶銀:現在就是…
楊其傳:照法律。
楊其成:照法律。
楊寶銀:現在就是鳳仔(指林淑鳳,楊其傳前妻)叫…楊弘騰:你要講啊。剛才…
楊寶銀:他同意,有股票嗎?你同意給麗姿嗎?楊其傳:同意啊。
楊其成:再來厝的厝地過給麗姿,好不好?
楊其傳:厝的厝地照法律來,法令,麗姿有權,對啊。楊其成:對,給麗姿,好不好?




楊其傳:對啊,她有權。
楊其成:給麗姿,她有權一半,現在你若是同意過戶,先過戶給麗姿,不然,給林淑鳳與小孩子過走,如果同意拜託律師、代書幫咱過戶給麗姿,你有同意嗎?你若同意,是按這…楊其傳:麗姿而已。
楊其成:麗姿啊,麗姿啊在這。(叫麗姿)
楊寶銀:你走過那…(叫麗姿過去那邊)
楊其成:現在家裡的地若沒辦過戶,林淑鳳叫人要辦,過給麗姿好不好?麗姿好不好?
楊其傳:本來就是這樣。
(麗姿點頭)
楊其成:本來就是這樣。同意啦。剛剛講的債務…楊寶銀:他說ok啦。
楊其成:債務攏ok啦。今天大家是要來維護你這些東西。楊寶銀:怕老母沒厝通住,怕阿爸阿母沒厝住。楊其成:今天你叫我過來就是要辦這些,還有什麼事要交代。楊寶銀:阿姿,你不要遮住,讓他照的到。
楊其傳:照好了沒?
楊寶銀:你願意同意嗎?
楊弘騰:你所有都同意嗎?
楊其傳:一萬句的同意。
(楊寶銀楊麗姿等附聲萬句的同意,楊其傳有講…)楊弘騰:叔叔,這是律師。
楊其成:拜託他來幫咱辦給好。
楊其傳:請他辦啊。
蔡月華:你的證件。
楊寶銀:你的證件,身分證。
(楊麗姿指證件所在,楊其成找楊其傳的身分證)楊麗姿:你們辦那個,不是不用身份證用戶口名簿就可以…蔡月華:我們要看本人,我們要確定是本人。
林維毅律師:你是楊其傳先生本人?
蔡月華:你可能臉要看這邊,還是我們移過去那邊。林維毅律師:現在你本人不方便寫,你指定我林維毅律師、蔡月華代書、還有一個謝國源先生,三個人來做見證,我來替你代筆,來寫這張遺囑,按這(這樣)可以嗎?
楊其傳:還有一個楊麗姿。(笑聲)
楊麗姿:還有一個我。
楊其成:再多一個見證,可以喔?
林維毅律師:見證人,最好不要…
揚其成:我們在這。




楊麗姿:不,他要我在場。
蔡月華:他要她在旁邊看,才能安心。
林維毅律師:好,她全程在旁邊看,遺囑上面有三個見證人,剛剛講的三個人,你本人指定的,沒不對。你名下的財產部分,我們對一下,這邊有一張表。
蔡月華:(指著表)上面這兩筆已經過給別人,只有這十筆。林維毅律師:這名下財產都有一張表,都是將軍鄉長菜段。合聲:長榮。
林維毅律師:長榮段,第一筆是423 之1 地號,26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算共有。
楊其成:我們兄弟共有。
林維毅律師:第二筆是?
楊其傳:有共有,有獨立的。
林維毅律師:一筆328 地號,66.76 平方公尺,二分之一共有二分之一,327 地號,20.04 平方公尺,二分之一共有,一筆,333 地號,面積182.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340 地號,面積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也是二分之一…楊其傳:太多不要唸了。
合聲:太多不要唸了。(一起笑)
林維毅律師:還是要唸,不然你要本人講,341 地號,272.94平方公尺,二分之一…
蔡月華:講他名下不動產都贈與給她。
林維毅律師:擱來,315 地號,289.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336 之1 地號,1.26平方公尺,二分之一,擱來423 地號,356.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整筆的,464 之1 地號,645.05平方公尺,全部,權利範圍,全部,以上是你名下財產,這些財產,你打算要按怎處理?
楊其傳:以後的代誌。
楊其成:全部過給楊麗姿,是不是?
楊其傳:以後的變化,我不知道會按怎。
楊其成:你現在就要辦,要先辦,不然別人會去辦走。楊其傳:我現在沒閒去辦那些。
楊其成:我知道(知影),你沒閒,就交給律師辦。楊其傳:根本我沒精神。
楊其成:我知道(知影)你現在沒精神,所以叫你先寫起來。楊其傳:沒法度寫。
楊其成:他替你寫。
楊其傳:都沒法度寫。
楊麗姿:(出手拍他,安慰他)律師會代替你寫,免緊張,免緊張。楊其傳:背部幫我打一打。




林維毅律師:這按這有同意要辦否?有同意要寫否?楊其傳:同意,寫寫的啊。
合聲:同意,寫寫的啊。
林維毅律師:這財產要按怎(如何)處理?
楊其傳:按這處理。
楊麗姿:他講按這處理。
楊其傳:照你按這處理。
林維毅律師:是不是要過給誰?
合聲:楊麗姿
楊其傳:楊麗姿處理,按呢處理,要不然你是擱要怎樣。楊麗姿:好,好,按這就沒有不對。
林維毅律師:有講嗎?
合聲:有。
林維毅律師:按這照你的意思寫啦,另天,你若有不同的想法,隨時可以改。
楊麗姿:那不要緊,照你的意思寫起來。
楊其成:隨時可以改。
蔡月華:幫忙問一下,他名下有沒有現金?
合聲:沒多少。
蔡月華:撫卹金的部分。
楊弘騰金仔呢?
楊其成:金仔沒多少。
楊麗姿金仔沒放著啦。
楊弘騰:都沒有了?
楊其成:主要是撫卹金與不動產。
楊弘騰:現在是全部給阿嬸。
蔡月華:撫卹金償債務後怎麼處理?
楊其成:撫卹金償債務後,根據法律法令規定,女兒會保留,太太也有保留,因為中剛它公家機關這種規定,問題就是說債務先清償,債務是不是先清償才能算遺產。
林維毅律師:那是你在講,不是遺產。
楊其成:撫卹金不是遺產?
林維毅律師:撫卹金不是遺產。
蔡月華:是不是他同意用這個來還。
楊其成:你現在同意用這些錢要將這些先還,對嗎?楊其傳:撫卹金,這一年多,你無從解釋…
楊其成:沒有錯,中鋼的錢,我沒講不對。
楊弘騰:你中鋼的錢,照這樣還,(剩下的)全部過給阿嬸,按這有沒有同意?
楊其傳:都同意啦,國家的規定。




準備書寫。
楊其傳要人按摩,楊麗姿安撫,讓他翻身,其餘等人商量遺囑執行人。
楊其成:是我幫你做,律師交代我來做好不好?楊其傳:律師交代。
楊其成:其中我與麗姿。
楊其傳:他係…(聽不清楚)
楊其成:對啦,好不好,麗姿她比較忙,有些事情不知,我來我來,我來通知麗姿,這樣,好不好?
楊其傳:無所謂。
楊其成:好就好。
楊其傳:無所謂啊。
楊弘騰:現在就是講,爸爸替你辦這些代誌,阿嬸要上班,爸爸處理,你有同意沒?
楊其傳:(不語)。
楊麗姿:好啦,好啦,ok,好。
楊其成:同意就講同意就好,好啦,他講好啦。楊其傳:都可以啊。
(麗姿笑)
楊其成:要我的身分證嗎?
蔡月華:要,還要他的身分證。
楊其傳:緊蓋,蓋,通走。
麗姿:緊蓋,蓋,通走啦。(笑)
楊其成與林維毅律師商討,開始書寫。
楊麗姿:東西什麼名目…
楊其成:他今天有跟我講五種,一個撫卹金,一個是勞工保險,勞保勞工團保,還有勞工互助金,中鋼團隊的互助金。另外一個是什麼東西不知道…
楊弘騰:這打電話問。
楊其成:這裡面你就用點點等。
楊弘騰:這有職工福利金。
楊其成:啊,福利金。
林維毅律師:還有福利金。
蔡月華:工會。
林維毅律師:內容,立遺囑人楊其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茲指定林維毅蔡月華謝國源三人為見證人,由林維毅代筆,分配遺產如下:一、指定楊其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遺囑執行人。二、本人全部遺產,由楊麗姿(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單獨繼承,這些不動產部分,剛才跟你確認。三、擱來立遺囑人之前積欠楊其成新台幣貳



佰伍拾萬元,積欠楊寶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新台幣貳佰萬元,積欠楊麗姿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這金額確屬實在,立遺囑人願以於中鋼公司之撫卹金、勞工保險給付、團體保險給付、員工互助金、職工福利金等優先清償上列欠款,剩餘金額,就依規定分配。上面所唸遺囑內容,由立遺囑人口述,是講經過你的意見,經過你的敘述。見證人兼代筆人我林維毅筆記,我有幫你宣讀,現在跟你宣讀、解釋的內容,這內容你都了解?楊其傳:哼(出聲音,表示對)。
林維毅律師:經過你本人認可這個內容之後,大家一起簽名,按這有沒有問題?
楊其傳:沒問題。
林維毅律師:沒問題啦,喔,誰要先簽?
楊其成:(指蔡月華)妳要不要先簽?(問楊其傳)你有沒有辦法簽?
楊其傳:有。
林維毅律師:誰要先簽?
謝國源:先給她簽。
見證人簽署。
楊其成:他現在手沒力
楊寶銀:大哥,其傳的眼鏡,抽屜底。
楊麗姿:沒有,沒有在裡面。
楊寶銀:不在那…
楊麗姿:剛才我是講拿我的給他掛。
楊寶銀:(眼鏡)他收回去了。
(看護幫忙移動楊其傳,調整病床及活動餐桌,準備讓楊其傳自行簽署,楊麗姿幫忙戴眼鏡。)
蔡月華:簽在哪裡要跟他講,這邊有藍色的。
楊其成:驚(怕)他手沒力
楊麗姿及楊其成幫忙指簽名位置。
林維毅律師:有三張,盡量簽卡重的。
楊麗姿:卡大力ㄟ。
林維毅律師:看後面有透(印)過沒,如果透沒過可能就要…,有啦。楊其成:蓋手印。
蔡月華:這要先拿起來再蓋。蓋手印,讓他蓋手印。楊寶銀:這手,左手。
楊其成引導楊其傳的手,並拿印泥。
林維毅律師:讓他自己蓋。
楊其傳捺好手印,楊其成用面紙幫楊其傳擦手。楊弘騰:這邊有濕紙巾。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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