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01號
KSDV,102,訴,601,201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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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張惠雄
      曾金柱
上訴人與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沅仁實業有限公司、黃如
美因102 年度訴字第60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張惠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1,
806 元、上訴人曾金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3,620 元,應分別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851元、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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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