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郭勝家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張連進
被 告 郭李美花
被 告 林李菊枝
被 告 張正信
訴訟代理人 侯曉嵐
被 告 張正盛
被 告 張志城
被 告 張蔡丹
被 告 孫清山
被 告 張宏楠
被 告 劉楊梅
被 告 尤登宏
被 告 李松河
被 告 李清吉
被 告 李維森
被 告 李清風
被 告 李清榮
被 告 李清華
被 告 吳翊禎
被 告 吳志明
被 告 吳惠玲
被 告 吳昀臻
被 告 張旻晉
兼前列張宏楠、張旻晉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城
被 告 郭勝添
被告張傳之
承受訴訟人 張瑞森
張瑞霓
張秀琴
林張玉鳳
張慶煌
張隆山
張隆全
張客宗
張克昌
張文隆
張銀雪
張銀綢
被告張文河之
承受訴訟人 張曾華紅
張明仁
張明安
張献瑞
張武得
吳張富美
張玉龍
許張貴美
被告張盈鐘之
承受訴訟人 張龍叁
張赺
王張秀香
張龍雄
張龍旺
張碧施
張春貴
張春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被告張清涼之
承受訴訟人 陳張翠鶴
張翠松
尹張翠竹
張翠香
兼前列陳張翠鶴、張翠松、尹張翠竹、張翠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躍昇
被告張清涼之
承受訴訟人 張躍宗
李亮興
李淑蓮
張林緞
張耀崑
林張惠玲
張惠美
張云甄
張献憶
張惠蓉
張惠娜
張惠恩
張林春
張聰瑜
張淑慧
張淑珊
張淑君
黃祺甯
黃秋萍
黃郁蘭
黃引璋
黃良杰
黃永祺
被告張百章之
承受訴訟人 張秋基
張秋敏
張秋容
張順憲
張順景
被告張茂林之
承受訴訟人 張國輝
張國基
張淑英
張淑芬
張忠雄
張孝雄
黃惠瑩
黃元建
黃玫茹
黃元洪
張美玲
張美珍
被告張鉗在與張武田之
承受訴訟人 張新健
張美津
陳張準
被告張榮森之
承受訴訟人 張富倫
張雅筑
張書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所有座落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全部,以附表一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為基準,依分配表即附表二之方式分配,並依附表五所載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配賦表所示,由各補償義務人補償金額。
張瑞森、張瑞霓、張秀琴、林張玉鳳、張慶煌、張隆山、張隆全、張客宗、張克昌、張文隆、張銀雪、張銀綢,應辦理繼承張傳所有本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地目: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2分之18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張曾華紅、張明仁、張明安、張献瑞、張武得、吳張富美、張玉龍、許張貴美,應辦理繼承張文河所有本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地目: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2分之12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張隆参、張赺、王張秀香、張龍雄、張龍旺、張碧施、張春秋、張春貴,應辦理繼承張盈鐘所有本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地目: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2分之3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陳張翠鶴、張翠松、尹張翠竹、張翠香、張耀宗、張耀昇、李亮興、李淑蓮、張林緞、張耀崑、林張惠玲、張惠美、張云甄、張献憶、張惠蓉、張惠娜、張惠恩、張林春、張聰瑜、張淑慧、張淑珊、張淑君、黃祺甯、黃秋萍、黃郁蘭、黃引璋、黃良杰、黃永祺,應辦理繼承張清涼所有本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地目: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2分之6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張秋基、張秋敏、張秋容、張順憲、張順景,應辦理繼承張百章所有本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地目: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2分之6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張國輝、張國基、張淑英、張淑芬、張忠雄、張孝雄、黃惠瑩、黃元建、黃玫茹、黃元洪、張美珍、張美玲等12人為共同被告,應辦理繼承張茂林所有本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地目: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2分之6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張新健、張美津、陳張準,應辦理繼承張武田、張鉗在所有本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地目: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張武田4032分之3 、張鉗在4032分之3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張富倫、張雅筑、張書猛,應辦理繼承本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0 地號,面積18,161.5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2分之12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載之持份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共有座落高雄市○○區○○○段0 地號,地目: 旱,面積18161.58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本系爭土地 ),兩造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 條及第824 條及第824 條之1 ,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 請求分割共有物(詳如附表二之分配表)。
(二)共有人張傳已於昭和18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張 瑞森、張瑞霓、張秀琴、林張玉鳳、張慶煌、張隆山 、張隆全、張客宗、張克昌、張文隆、張銀雪、張銀 綢等12人,應辦理繼承張傳所有本系爭土地,權利範 圍4032分之18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共有人張文河已於民國62年1 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 張曾華紅、張明仁、張明安、張献瑞、張武得、吳張 富美、張玉龍、許張貴美等8 人,應辦理繼承張文河 所有本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032分之12之繼承所有權 移轉登記。
(四)共有人張盈鐘已於41年1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張隆 参、張赺、王張秀香、張龍雄、張龍旺、張碧施、張 春秋、張春貴等8 人,應辦理繼承張盈鐘所有本系爭 土地,權利範圍4032分之3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共有人張清涼已於56年8 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陳張 翠鶴、張翠松、尹張翠竹、張翠香、張耀宗、張耀昇 、李亮興、李淑蓮、張林緞、張耀崑、林張惠玲、張 惠美、張云甄、張献憶、張惠蓉、張惠娜、張惠恩、 張林春、張聰瑜、張淑慧、張淑珊、張淑君、黃祺甯 、黃秋萍、黃郁蘭、黃引璋、黃良杰、黃永祺等27人 ,應辦理繼承張清涼所有本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032 分之6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六)共有人張百章已於81年4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張秋 基、張秋敏、張秋容、張順憲、張順景等5 人,應辦 理繼承張百章所有本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032分之6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七)共有人張茂林已於49年5 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張國 輝、張國基、張淑英、張淑芬、張忠雄、張孝雄、黃 惠瑩、黃元建、黃玫茹、黃元洪、張美珍、張美玲等
12人,應辦理繼承張茂林所有本系爭土地,權利範圍 4032分之6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八)共有人張武田已於昭和20年7 月3 日死亡,張鉗在已 於74年1 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張新健、張美津、陳 張準等3 人,應辦理繼承張武田、張鉗在所有本系爭 土地,權利範圍張武田4032分之3 、張鉗在4032分之3 之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九)共有人張榮森已於100 年6 月7 日死亡,其繼承人張 富倫、張雅筑、張書猛等人,應辦理繼承本系爭土地 權利範圍4032分之12之所有權繼承登記。 (十)本件以原物分割分配,如未能按其應有持分受分配時 ,應以103 年度公告現值對價補償。
(十一)訴訟費用由原、被告等按原有比例共同負擔。二、被告方面:
除被告郭李美花、林李菊枝、張正信、張正盛、張志誠、尤 登宏、李清吉、李清風、張隆山、張國基、張新健、劉楊梅 、張宏楠到庭陳稱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外,其餘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 (二)兩造爭執事項:
1.原告得否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2.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及補償?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郭李美花及林李菊支外,其餘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 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 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 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所 有權人面積持分表、分割後差異表,及各共有人相互 找補配賦表等為證。本院認到庭被告同意原告所提之
分割方案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且原告之主張及補償金 額尚稱合理,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