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89號
上 訴 人 梁文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238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