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64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謝櫻芳(原名謝櫻花)
謝文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3 年5 月6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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