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 告 國華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迎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鳳山國富D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靖婷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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