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31號
KSDV,102,訴,1631,201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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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來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鎮隆許瑞娥即全盛機車行間102 年度訴字
第163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為新臺幣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
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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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