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23號
KSDV,102,訴,1323,201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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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義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
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秋律師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三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中,為相對人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上開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參萬元,由聲請人墊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從未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董事,卻遭 偽造簽名而列名董事,而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原應由相對人之監察人張麗洋代表相對人應訴 。然相對人之監察人張麗洋業經本院另以102 年度訴字第92 7 號判決確認與相對人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是相對 人已無其他人可以代表公司應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 項規定,聲請選任有意願之蔡秋聰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特別 代理人等情。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 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 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第213 條定有明 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 私之舉。若公司已解散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 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 ,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 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 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324 條)。是董事原則上應為清算人 ,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則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 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循私之舉。依同一法理,仍不宜由董事 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再查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 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 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23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 24條之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亦應行清算



,是在公司廢止登記後,其與董事間之訴訟,亦應由監察人 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
三、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 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而法院或審判長 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 6 條之3 第1 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 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亦有明定。所謂選任特別代理人所 需費用,如應給付特別代理人之報酬者是;所謂特別代理人 代為訴訟所需費用,諸如當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或其他影印 費、調查證據所需費用等規費是。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原登記之董事長為陳義明、監察人為張麗 洋、其餘二名董事為黃柏憲(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7 92號判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聲請人。相對人已於 103 年1 月10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命令解散,於103 年 4 月8 日函令廢止登記等情,有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 2 、132 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 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原應由張麗洋代表相對人應訴 。惟張麗洋業經本院另以102 年度訴字第927 號判決確認與 相對人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 該案卷宗核對無訛,是應認相對人欠缺法定代理人可進行訴 訟,為免訴訟久懸不決,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 人,應屬有據。經本院徵詢蔡秋聰律師意願後,選任其於本 院102 年度訴字第1323號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復 參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 項所訂定之法院選任律師 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之規定,酌定選任特別代理 人所需費用即蔡秋聰律師之酬金為新臺幣30,000元,應由聲 請人先行墊付。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 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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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