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90號
KSDV,102,訴,1290,201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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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詹麗淑
被   告 李 宇
訴訟代理人 黃 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4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提出由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損失清單,記載聲請人損 失金額合計22萬6114元,惟判決書記載聲請人就薪資損失之 請求為19萬2169元,兩者有所差異,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等 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 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 以,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 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 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 未因而變更。如裁判更正之結果,已變更法院本來之意思者 ,自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41年台抗字第 66號、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本院係依聲請人於103 年2 月11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 期日表明請求之薪資損失,為其於101 年3 月23日至同年12 月25日向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假,致遭公司於薪資單中 以「事假扣款」、「補扣款」列計扣薪之金額(見卷第130 頁),乃據以計算薪資損失之請求為19萬2169元,是判決中 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且此亦非裁判中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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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