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35號上 訴 人 洪國禎被上訴人 蔡沈雪櫻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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