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21號
KSDV,102,建,121,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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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   告 戶戶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金龍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昌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堅 
訴訟代理人 邱奕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其向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承攬( 業主為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葉公司) 位於高雄市○ ○區○○區○○街00號之「雙葉電子B 棟3 樓排氣風管工程 」( 下稱系爭工程) 轉包予原告施作,未訂書面契約,原告 先於101 年3 月9 日提出報價單總工程款為新台幣( 下同 )1,910,855元,經議價後雙方同意以180 萬元為總工程款( 未含營業稅) ,其後被告要求追加工程,原告另於同年6 月 14日、7 月24日、8 月8 日提出工程項目及報價,分別為8 千元、9 萬元、302,000 元,合計40萬元,故總工程款為 220 萬元,原告已於101 年8 月完工報驗,並於10月間改善 完畢,由被告上包創世應用科技公司( 下稱創世公司) 會同 業主雙葉公司驗收與兩造於同年10月間驗收完畢;被告僅給 付工程款80萬元,原告得請求尚未給付之工程款140 萬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將上開工程於101 年4 月發包予原告施作 ,約定報酬為180 萬元,另追加工程款為98,000元( 檢測孔 9 萬元、線槽封板8 千元) ,被告已給付80萬元,尚有1,09 8,000 元未為給付,因被告與業主間就系爭工程仍有工程缺 失責任未釐清,原告施工有瑕疵未補正,施工期又有諸多工 安違規,業主提出罰款及重大缺失未改善( 如附表) ,被告 之上包另請包商施作工程代墊款共270,809 元,被告得自原 告請求之工程款中扣除;又原告實際施作金額僅812,687 元 ,加計上開追加款共為910,687 元,被告已給付80萬元,縱 不爭執上開代墊款,被告尚未給付之工程款亦僅110,687 元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
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01 年4 月間將其向上包創世科技有限公司承攬之雙 葉電子B 棟3F製程排氣風管工程( 業主為台灣雙葉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 ,轉包予原告施作,兩造未訂有書面契約,約定 工程款180 萬元,其後有追加工程,兩造不爭執之追加款為 檢測孔9 萬元、線槽封板8 千元,原告施完畢後,被告已給 付部分工程款80萬元。
㈡依系爭工程業主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所示,創世 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承攬該公司關於系爭工程已完工並於101 年12月5 日經驗收,有該公司102 年12月2 日台雙102 生字 第131 號函及附件風管統完工檢驗表可證(卷第90-91頁)。 本件爭點:
㈠系爭工程之追加工程款項應為98,000元或40萬元? ㈡被告以系爭工程有瑕疵及工安違規等事由,被告之上包並代 墊修補工程費用270,809 元為據,而不給付工程尾款有無理 由?原告尚得請求給付之工程款為若干?
四、系爭工程之追加工程款項應為98,000元或40萬元? ㈠原告主張施作系爭工程共追加工程款40萬元,固據提出報價 單3 紙為證( 卷第35-37 頁) ,而被告僅承認其中2 紙報價 單上共98,000元確屬追加工程款,否認曾收受原告上開報價 單( 卷第97頁) ,原告自應就兩造已針對追加工程款302, 000 元達成合意及施作完畢之事實舉證證明;原告雖舉證人 即其下包廠施作人員林閔逸到庭為證,惟林閔逸證稱系爭工 程確實有追加工程,然追加工程款為多少其不清楚,而對上 開報價單雖亦證稱確實有施作,但是否均屬追加工程其不清 楚,報價單上單價亦不清楚等語( 卷160-161 頁) ,是證人 並無法證明原告提出之報價單均確屬追加工程項目及款項是 否合理,原告又未能舉其他證據以為證明;是原告請求系爭 工程追加工程款,僅在被告不爭執之98,000元範圍內為有理 由,其餘部分則未能舉證證明,即無理由。
五、被告以系爭工程有瑕疵及工安違規等事由,被告之上包並代 墊修補工程費用270,809 元為據,而不給付工程尾款有無理 由?原告尚得請求給付之工程款為若干?被告又再以原告實 際施作僅812,687 元,列計追加款98,000元,扣除被告已付 80萬元,被告僅有再給付110,687 元工程款為抗辯( 卷142- 143 頁),有無理由?
㈠按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 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



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 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而自認之撤銷,自認人除應 向法院為撤銷其自認之表示外,尚須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 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 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 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102 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已陳明兩造間系爭工程約 定報酬為180 萬元及追加98,000元,被告已給付80萬元,尚 有1,098,000 元未為給付,又系爭工程係經雙方議價後以 180 萬元總價施作( 卷第53頁),足認被告確已自認系爭工 程係原約定總價180 萬元承包,是原告如確已依約施作完畢 ,被告即應給付180 萬元原約定工程款及上開追加工程款 98,000元;被告其後雖再以實際施作僅812,687 元,兩造間 曾約定應按實作數量結算,得請求之原約定工程款應僅以此 數額為限,惟被告並未能證明其所自認有何與事實顯然不符 之情形存在,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即無理由。
㈢被告另抗辯原告施作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及工安違規,惟僅 提出照片為證( 卷第654-84頁) ,原告則主張瑕疵均已於驗 收前修補完畢,被告亦未能證明有何工安違規存在;而系爭 3 樓風管工程確實已完工,並於101 年10月5 日經業主雙葉 公司會同創世公司驗收完畢,且無認任何未完工或瑕疵之記 載,有雙葉公司102 年12月2 日台雙102 生字第131 號函及 附件可參( 卷第90-91 頁),益證縱有瑕疵亦已補正完畢, 否則業主自無全部驗收而無任何檢驗不符規定之記載,且被 告就業主已認定原告施作部分驗收完成無瑕疵之事實亦表示 不爭執( 卷第136 頁),被告抗辯由其上包代墊修補工程費 用270,809 元而應自原告請求之工程款中扣除顯無理由,況 被告所提出代墊修補工程費用之報價單及發票( 被證5 ,卷 第118-122 頁),其上日期或為101 年6 月8 日及16日、或 為102 年1 、2 、3 月,前者之日期在原告提出原追加工程 報價日之前,是否為驗收時瑕疵之修補費用亦難為證明、後 者則已在上開業主驗收完畢日之後,亦難認定屬原告施作瑕 疵生補正費用;是被告關於工安違規及瑕疵之抗辯,亦無理 由。
㈣被告雖又另提出要求原告修補之電子郵件為證( 卷第110-11 7 頁) ,惟所有電子郵件日期均在上開業主驗收完畢之後, 業主既未要求需有出廠證明及材質檢驗證明始能驗收,原告 亦否認兩造有需交付上開資料之約定,而業主既已驗收完畢 而無任何瑕疵或需補正之保留,難認被告上開日期在後之缺 失改善通知項目確屬存在;況被告亦自陳其所提出之被證7(



即完工檢驗表列有瑕疵者,卷第124 頁)之資料,係因其要 求上包創世公司給付系爭工程款後,另案訴訟中,應法官要 求與創世會同至現場檢驗所得資料( 卷第136 頁) ,創世公 司之人員王○○於102 年4 月23日與被告法定代理人會同驗 收之完工檢驗表( 卷第124 頁,即被證7)雖列載有多項未完 工或瑕疵;然系爭工程業主雙葉公司與創世公司會同驗收已 於101 年10月5 日完成並無任何瑕疵記載已如上述,且相同 亦由創世公司之人員王○○於驗收紀錄上簽名( 即完工檢驗 表,卷第91頁) ,是創世公司與其上包即業主間既早於101 年10月即已完工驗收且無瑕疵或未施作完成之保留記載,創 世之後再與被告因工程款涉訟所為驗收紀錄,難認為真實, 是被證7 之資料亦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㈤是原告得請求給付之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合計為1,898,000 元,扣除兩造不爭執之被告已付款項80萬元後,原告得再請 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為1,098,000元。六、綜上,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款在1,098,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102 年7 月 16日起( 支付命令於102 年7 月15日送達,卷第10頁) 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原告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因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嚮,爰不再為論述。
八、據上諭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
┌──┬────────────────────────┐
│編號│ 被告抗辯原告工程瑕疵及違規情形 │
├──┼────────────────────────┤
│ 1 │ 酸排氣管路漏液: │
│ │ 原告就該設備施作不佳,造成酸排氣管接縫處滲出漏 │
│ │ 液,此將致有害氣體殘留無塵室內,影響人員安全。 │
├──┼────────────────────────┤ │ 2 │ 原告施作工程缺失未改善部分: │




│ │ 1.高溫排氣管路順T 方向錯誤,軟管過長,部分應改 │ │ │ 成不銹鋼螺蜁風管。 │
│ │ 2.施作軟管與標單不符、未使用斜叉管,及銜接無使 │ │ │ 用管件、未正確使用管件銜接、銜接處不合、銜接 │ │ │ 處變形漏風。 │
│ │ 3.螺絲生鏽。 │
│ │ 4.風管屋頂施工破壞屋頂防水層,又施工時有抽煙及 │ │ │ 亂丟煙蒂、檳榔情形。 │
│ │ 5.風管固定架未符標準。 │
│ │ 6.鋁皮未密合、變形及開關卡住。 │
│ │ 7.管路變形及固定距離太長。 │
│ │ 8.破壞機台方閥口。 │
│ │ 9.施工不良不符規定、漏氣。 │
│ │10.未封填、不符規定使用矽利康,未清潔。 │ │ │11.檢測口變型、檢測口不易開啟、閥門不易開關。 │ ├──┼────────────────────────┤ │ 3 │工安違規(未穿背心、未戴安全帽、亂丟煙蒂等)遭罰│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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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戶戶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