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被 告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被 告 李雅雯 李汶蓉 李文明 李文華 李立安 被 告 李奇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強強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雅雯 被 告 祝紅蕾 李文正 李驊玿 施懿芸 盧俊榮 盧俊誠 陳源富 陳怡霖 陳庭羽 龎麗明 黃定中 黃智豪 楊泗濃 許洧銅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14日下午2 時 4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本次期日調查被告黃智豪陳稱其已搬遷,但有部分尚未搬遷 完之事實是否屬實。被告黃智豪應於本次期日前將尚未搬遷 完畢部分遷讓完畢,並自行通知原告會同至現場確認,兩造 並應具狀陳報會同確認結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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