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16號
KSDV,101,重訴,316,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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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李雅雯 
      李汶蓉 
      李文明 
      李文華 
      李立安 
被   告 李奇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強強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雅雯 
被   告 祝紅蕾 
      李文正 
      李驊玿 
      施懿芸 
      盧俊榮 
      盧俊誠 
      陳源富 
      陳怡霖 
      陳庭羽 
      龎麗明 
      黃定中 
      黃智豪 
      楊泗濃 
      許洧銅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14日下午2 時 4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本次期日調查被告黃智豪陳稱其已搬遷,但有部分尚未搬遷 完之事實是否屬實。被告黃智豪應於本次期日前將尚未搬遷 完畢部分遷讓完畢,並自行通知原告會同至現場確認,兩造 並應具狀陳報會同確認結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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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