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924號
KSDM,103,聲,1924,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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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重賢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郭泰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泰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後,並經本院 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 年8 月,嗣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經最高法院以10 3 年度台上字第110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裁 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 、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 保函之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 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 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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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