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863號
KSDM,103,聲,1863,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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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原宏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 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9月30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4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9月22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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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