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84號
KSDM,103,聲,1484,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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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福建
被   告 林春葉
被   告 許王寶玉
被   告 黃睬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
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福建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四 色牌1副及贓款新臺幣(下同)1,520元,因屬當場賭博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 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孫福建等4人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56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前開案件扣得四色牌1副及現金1,520元,分別係當場 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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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