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玲
高瑞祥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24767 號、102 年度偵字第2239號),被告等人於審判中均自
白犯罪(原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13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美玲共同犯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高瑞祥共同犯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之附表一編號6 及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關於被 告黃美玲、高瑞祥部分,另補充如下:
㈠證據名稱部分補充:
⒈共同被告吳文川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13 號護照條例案 件審理時之自白及證詞、封○○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102 年10月22日新北板戶字第 0000000000號函檢送封○○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 、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⒉被告黃美玲、高瑞祥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13 號護照條 例案件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黃美玲所為如附件之附表一編號6 及附件之附表三編號 1 至5 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49 條之1 、第 284 條之1 、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4 條 第2 項,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向法院求刑,經被告黃美玲、高瑞祥同 意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護照條例第24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4767號
102年度偵字第2239號
被 告 吳文川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正鴻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鳳山區鎮○街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鴻飛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
居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董厚德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之6
居高雄市○○區○○路00號之6,1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孫偉欽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孫宥典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正明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志德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美玲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瑞祥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水林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號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暐庭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6樓之2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8
樓之1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容信忠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子中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川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97年度審簡字第3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正鴻前於98、99年間因竊盜、 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 137號、99年度易字第1326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5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董厚德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97年度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8年5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孫偉欽前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年9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劉子中前於96 年間因公共危險、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 ,於97年4月13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吳文川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三哥」之成年男子 之人蛇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 意聯絡,由吳文川自100年8月間起在報紙上刊登貸款廣告, 並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方 式,而以每本護照新臺幣(下同)2千至1萬元不等之代價, 放款質押或收購他人之護照,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黃正鴻、 陳鴻飛、董厚德、孫偉欽、孫宥典、黃美玲等人之護照。孫 宥典、黃美玲均明知個人申請之護照不得任意交付他人供冒 名使用,雖可預見恣意將護照交付予他人,易淪為犯罪集團 供他人冒名使用,仍分別與吳文川、「阿三哥」共同基於將 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除將渠等申辦之護照 提供吳文川之外,並以陪同申辦或代為領取護照之方式,分 別取得如附表二、三所示陳正明、吳志德、高瑞祥、吳水林 、黃暐庭、容信忠、劉子中等人之護照。黃正鴻、陳鴻飛、 董厚德、孫偉欽、陳正明、吳志德、高瑞祥、吳水林、黃暐 庭、容信忠、劉子中亦均明知個人申請之護照不得任意交付 他人供冒名使用,雖可預見恣意將護照交付予他人,易淪為 犯罪集團供他人冒名使用,竟仍因缺錢花用,為賺取吳文川 、孫宥典、黃美玲給予之每本護照2千至1萬元不等現金,竟 分別與吳文川、孫宥典、黃美玲、「阿三哥」共同基於將護 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先前往外交部南部辦事 處(下稱南部辦事處)申辦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復親自或委 託他人領取護照,再於南部辦事處外、楠梓右昌某「快樂龍
」內等處,以2千至1萬元不等之代價,將渠等申辦之護照交 付予吳文川、孫宥典、黃美玲,輾轉交付予「阿三哥」(申 辦、領取及交付護照之時間、地點、取得代價均詳如附表) 。嗣於101年2至7月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陸續接獲貝里斯、巴拿馬及大 陸地區通報,有大陸地區人士分別持黃正鴻、陳鴻飛、孫宥 典、吳志德等人之護照,欲偷渡入出該國國境而遭查獲,循 線始悉上情。
三、案經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被告吳文川取得被告黃正鴻、陳鴻飛、董厚德、孫偉欽、 孫宥典、黃美玲之護照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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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吳文川於警詢、│被告吳文川坦承其曾代領被告黃正鴻護照│
│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持用「阿三哥」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 │
│ │ │0000000000號,及其父申辦之0000000000│
│ │ │號作為聯絡質押護照放款之用、被告孫宥│
│ │ │典、黃美玲、黃暐庭、吳水林等人曾與其│
│ │ │所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被告孫宥典│
│ │ │、黃美玲曾以護照質押借款數次,尚有10│
│ │ │幾人向「阿三哥」借款、被告孫宥典、黃│
│ │ │美玲介紹渠等友人向「阿三哥」借款等情│
│ │ │,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
│ │ │「阿三哥」的本名,已經沒有和他聯絡了│
│ │ │,伊代領被告黃正鴻之護照後有還他,被│
│ │ │告孫宥典還款後,質押的護照也有還他,│
│ │ │伊未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
│ │ │,被告黃正鴻、陳鴻飛、孫宥典、吳志德│
│ │ │申辦之護照於101年2至7月間遭大陸地區 │
│ │ │人士冒名使用而遭貝里斯及巴拿馬警方、│
│ │ │大陸地區過檢部門查獲。證人蔡○○持「│
│ │ │阿三哥」換貼好照片之護照於100年10月 │
│ │ │19日在韓國仁川機場遭查獲。顯見「阿三│
│ │ │哥」係人蛇集團成員,取得被告黃正鴻等│
│ │ │人護照之目的在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
│ │ │使用。被告吳文川依「阿三哥」指示在報│
│ │ │紙上刊登貸款廣告,而以行動電話門號 │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正│
│ │ │鴻等人聯絡,進而質押或收購被告黃正鴻│
│ │ │等人之護照,被告吳文川亦曾代領被告黃│
│ │ │正鴻之護照,此為被告吳文川所自承。顯│
│ │ │見被告吳文川確曾取得被告黃正鴻等人之│
│ │ │護照,並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被告吳文│
│ │ │川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足│
│ │ │採信。 │
├──┼─────────┼──────────────────┤
│ 2 │被告黃正鴻於警詢、│被告黃正鴻坦承其曾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
│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照2次,第1次係由被告吳文川代領護照等│
│ │ │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被告吳│
│ │ │文川幫伊領完第1本護照後有還給伊,後 │
│ │ │來護照放在機車置物箱內被偷,第2本護 │
│ │ │照是怎麼遺失的伊不知道,當時也是放在│
│ │ │機車置物箱內,伊申辦護照是要去大陸旅│
│ │ │遊,伊未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
│ │ │惟查,被告黃正鴻於100年10月間2次申辦│
│ │ │護照時,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
│ │ │所需機票、食宿等費用,此為被告黃正鴻│
│ │ │所自承。被告黃正鴻是否係因出國而申辦│
│ │ │護照?容有疑問。又護照係攸關國人能否│
│ │ │順利入出國境之重要證件,被告黃正鴻竟│
│ │ │稱將護照置於機車置物箱內嗣遭竊取、遺│
│ │ │失,被告黃正鴻所為實與一般人妥善保管│
│ │ │證件之作法有異。被告黃正鴻之護照是否│
│ │ │係因遭竊取、遺失而流入他人之手?亦非│
│ │ │無疑。再被告黃正鴻於甚短時間內2次申 │
│ │ │辦護照,第1次申辦之護照甚至已遭大陸 │
│ │ │地區人士冒名使用。顯見被告黃正鴻係將│
│ │ │護照提供予被告吳文川,其有將護照交付│
│ │ │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行至為明確。被告黃│
│ │ │正鴻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
│ │ │足採信。 │
├──┼─────────┼──────────────────┤
│ 3 │被告陳鴻飛於警詢、│被告陳鴻飛坦承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照,│
│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乙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將│
│ │ │申辦之護照放在機車置物箱內,接到南部│
│ │ │辦事處通知護照遭註銷,才發現護照遺失│
│ │ │,伊申辦護照是要去大陸旅遊,伊未將護│
│ │ │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被告陳│
│ │ │鴻飛於100年10月間申辦護照時,其經濟 │
│ │ │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所需機票、食宿│
│ │ │等費用,此為被告陳鴻飛所自承。被告陳│
│ │ │鴻飛是否係因出國而申辦護照?容有疑問│
│ │ │。又護照係攸關國人能否順利入出國境之│
│ │ │重要證件,被告陳鴻飛竟稱將護照置於機│
│ │ │車置物箱內嗣才遺失,被告陳鴻飛所為實│
│ │ │與一般人妥善保管證件之作法有異。被告│
│ │ │陳鴻飛之護照是否係因遺失而流入他人之│
│ │ │手?亦非無疑。再被告陳鴻飛申辦之護照│
│ │ │遭大陸地區人士冒名使用。顯見被告陳鴻│
│ │ │飛係將護照提供予被告吳文川,其有將護│
│ │ │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行至為明確。│
│ │ │被告陳鴻飛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
│ │ │,實不足採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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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董厚德於本署偵│被告董厚德坦承其曾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
│ │查中之供述。 │照1次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 │
│ │ │:伊於100年11月2日晚上7時許到六合夜 │
│ │ │市,將護照放在褲子後面口袋,結果被人│
│ │ │扒走,事後才發現,伊申辦護照是要去印│
│ │ │度洋跑船,伊未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
│ │ │云云。惟查,被告董厚德固謂其申辦護照│
│ │ │係為至印度洋跑船之用,然被告董厚德復│
│ │ │自承其手因為受傷,並沒有要去跑船,而│
│ │ │是要去日本。是被告董厚德申辦護照之目│
│ │ │的究為跑船使用或去日本玩?尚非無疑。│
│ │ │又被告董厚德於100年10月間申辦護照時 │
│ │ │,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所需機│
│ │ │票、食宿等費用,此為被告董厚德所自承│
│ │ │。被告董厚德是否係因出國而申辦護照?│
│ │ │容有疑問。再護照係攸關國人能否順利入│
│ │ │出國境之重要證件,被告董厚德竟稱將護│
│ │ │照置於身上嗣遭扒手竊取,被告董厚德所│
│ │ │為實與一般人妥善保管證件之作法有異。│
│ │ │且被告董厚德尚無出國計畫,何以被告董│
│ │ │厚德須將護照置於身上?被告董厚德之護│
│ │ │照是否係因遭竊取而流入他人之手?亦非│
│ │ │無疑。顯見被告董厚德係將護照提供予被│
│ │ │告吳文川,其有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
│ │ │用之犯行至為明確。被告董厚德上開所辯│
│ │ │,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足採信。 │
├──┼─────────┼──────────────────┤
│ 5 │被告孫偉欽於本署偵│被告孫偉欽坦承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照,│
│ │查中之供述。 │嗣將護照交付友人「阿和」等情,惟矢口│
│ │ │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初「阿和」說要│
│ │ │介紹伊去娶外國新娘,說要辦機票就將伊│
│ │ │的護照拿去,說好一、二個星期就會還伊│
│ │ │,但「阿和」到現在都還沒有還伊,伊與│
│ │ │「阿和」都是臨時工,他的電話已經停話│
│ │ │,伊不確定是否找得到「阿和」,伊未將│
│ │ │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被告│
│ │ │孫偉欽於100年10月間申辦護照時,其經 │
│ │ │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所需機票、食│
│ │ │宿等費用,此為被告孫偉欽所自承。被告│
│ │ │孫偉欽是否因出國而申辦護照?容有疑問│
│ │ │。又護照係攸關國人能否順利入出國境之│
│ │ │重要證件,被告孫偉欽竟將護照交付予不│
│ │ │熟識之「阿和」,被告孫偉欽所為實與一│
│ │ │般人妥善保管證件之作法有異。是否確有│
│ │ │被告孫偉欽所述「阿和」之人?亦非無疑│
│ │ │。再被告孫偉欽申辦及領取護照時,均與│
│ │ │0000000000號聯絡,此為被告孫偉欽所自│
│ │ │承。堪信被告孫偉欽係欲質押借款而撥打│
│ │ │該行動電話門號。顯見被告孫偉欽係將護│
│ │ │照提供予被告吳文川,其有將護照交付他│
│ │ │人供冒名使用之犯行至為明確。被告孫偉│
│ │ │欽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足│
│ │ │採信。 │
├──┼─────────┼──────────────────┤
│ 6 │被告孫宥典於本署偵│被告孫宥典坦承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照3 │
│ │查中之供述。 │次,其中1次係向被告吳文川質押借款1萬│
│ │ │元,另1次係向綽號「大哥」之男子質押 │
│ │ │借款1萬元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 │
│ │ │辯稱:伊當初要出國玩,才辦了第1本護 │
│ │ │照,伊看報紙廣告得知可以向被告吳文川│
│ │ │質押護照借款,伊發現護照不見了,才去│
│ │ │辦第2本護照,將護照質押給被告吳文川 │
│ │ │,後來伊還款,被告吳文川有將護照還伊│
│ │ │,伊後來要去向「大哥」借款時,伊發現│
│ │ │護照不見了,才去辦第3本護照,後來「 │
│ │ │大哥」不見了,也沒有將護照還伊,伊未│
│ │ │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被│
│ │ │告孫宥典於100、101年間3次申辦護照時 │
│ │ │,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所需機│
│ │ │票、食宿等費用,甚至需以護照質押借款│
│ │ │,此為被告孫宥典所自承。被告孫宥典是│
│ │ │否因出國而申辦護照?容有疑問。又護照│
│ │ │係攸關國人能否順利入出國境之重要證件│
│ │ │,被告孫宥典竟將護照質押予被告吳文川│
│ │ │等人,被告孫宥典所為實與一般人妥善保│
│ │ │管證件之作法有異。再被告孫宥典於短時│
│ │ │間內3次申辦護照,第2、3次申辦之護照 │
│ │ │甚至已遭大陸地區人士冒名使用。顯見被│
│ │ │告孫宥典係將護照提供予被告吳文川,其│
│ │ │有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行至為│
│ │ │明確。被告孫宥典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
│ │ │責之詞,實不足採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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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證人即另案被告蔡│證人蔡○○於100年9月中旬與被告吳文川│
│ │ ○○於警詢之證述│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號聯絡,嗣「阿三哥」交付換│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貼好照片之「吳○○」護照予證人蔡○○│
│ │ 詢、護照及國民身│,證人蔡○○順利出境後,於100年10月 │
│ │ 分證影本各1份。 │19日在韓國仁川機場遭移民局官員查獲而│
│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遣返回臺之事實。 │
│ │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 │ 字第1845號起訴書│ │
│ │ 1份。 │ │
├──┼─────────┼──────────────────┤
│ 9 │1.被告黃正鴻如附表│1.被告黃正鴻申辦護照2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2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2.被告黃正鴻第1次申辦之護照係被告吳 │
│ │ 2份。 │ 文川代領之事實。 │
│ │2.中華民國護照遺失│ │
│ │ 作廢申報表1份。 │ │
│ │3.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
│ 10 │1.被告陳鴻飛如附表│1.被告陳鴻飛申辦護照1次之事實。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 │
│ │ 1份。 │ │
│ │2.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
│ 11 │1.被告董厚德如附表│1.被告董厚德申辦護照1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1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 │
│ │ 1份。 │ │
│ │2.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
│ 12 │1.被告孫宥典如附表│1.被告孫宥典申辦護照3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2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 │
│ │ 3份。 │ │
│ │2.中華民國護照遺失│ │
│ │ 作廢申報表2份。 │ │
│ │3.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2份。 │ │
├──┼─────────┼──────────────────┤
│ 13 │1.被告黃美玲如附表│1.被告黃美玲申辦護照1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1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2.被告黃美玲申辦之護照係被告高瑞祥代│
│ │ 1份。 │ 領之事實。 │
│ │2.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
│ 1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貝里斯警方查獲大陸人士陳○○、林○○│
│ │101年3月23日領一字│分別持被告陳鴻飛、黃正鴻之護照(其上│
│ │第0000000000號函及│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
│ │所附貝里斯警方請求│日期、出生地、性別均遭篡改,照片均遭│
│ │查證郵件、署名「陳│換貼),請求我國駐貝里斯大使館查證護│
│ │○○」、「林○○」│照真偽之事實。 │
│ │之護照影本各1份。 │ │
├──┼─────────┼──────────────────┤
│ 15 │1.被告黃正鴻、董厚│被告黃正鴻、董厚德、孫偉欽、孫宥典、│
│ │ 德、孫偉欽、孫宥│黃美玲5人於申辦及領取護照時,與被告 │
│ │ 典、黃美玲所持行│吳文川聯絡頻繁之事實,佐證被告5人申 │
│ │ 動電話門號之基本│辦護照交付被告吳文川之事實。 │
│ │ 資料。 │ │
│ │2.被告吳文川所持行│ │
│ │ 動電話門號 │ │
│ │ 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號之基│ │
│ │ 本資料、行動電話│ │
│ │ 服務申請書及雙向│ │
│ │ 通聯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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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被告黃正鴻、陳鴻│被告黃正鴻、陳鴻飛、董厚德、孫偉欽、│
│ │ 飛、董厚德、孫偉│孫宥典、黃美玲6人於100、101年間無任 │
│ │ 欽、孫宥典、黃美│何出入境之紀錄,且渠等無資力購買機票│
│ │ 玲6人之入出境資 │出國之事實,佐證被告6人申辦護照交付 │
│ │ 訊連結作業資料。│他人供冒名使用之事實。 │
│ │2.被告6人之信用卡 │ │
│ │ 戶基本資訊彙總資│ │
│ │ 料。 │ │
│ │3.被告6人之帳戶基 │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4.被告6人之稅務電 │ │
│ │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
│ │ 件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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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孫宥典取得被告陳正明、吳志德之護照部分:┌──┬─────────┬──────────────────┐
│編號│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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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孫宥典於本署偵│被告孫宥典坦承陪同被告吳志德至南部辦│
│ │查中之供述。 │事處申辦護照1次,及代領被告吳志德之 │
│ │ │護照1次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 │
│ │ │稱:伊只是介紹被告吳志德向被告吳文川│
│ │ │借款,印象中被告吳志德借了1次,被告 │
│ │ │吳志德借錢跟伊沒有關係,伊不認識被告│
│ │ │陳正明,沒有帶被告陳正明去辦護照,也│
│ │ │沒有拿被告陳正明的護照,伊未將護照交│
│ │ │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被告孫宥典│
│ │ │因收受被告吳志德交付第1、2本護照,而│
│ │ │分別給予被告吳志德3,600元、4,200元現│
│ │ │金,第3本護照由被告孫宥典代領後,被 │
│ │ │告孫宥典尚未將4,200元現金交付被告吳 │
│ │ │志德等情,業據被告吳志德於警詢供述明│
│ │ │確,並有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影本3份在 │
│ │ │卷可稽。被告孫宥典因收受被告陳正明交│
│ │ │付之護照而給予被告陳正明4,000元現金 │
│ │ │等情,亦據被告陳正明於警詢、本署偵查│
│ │ │中供述明確。被告陳正明、吳志德(第1 │
│ │ │本護照)申辦及領取護照之日完全相同,│
│ │ │堪信確有被告吳志德、陳正明所述被告孫│
│ │ │宥典陪同渠等申辦護照,並以3、4千元不│
│ │ │等之代價,收受渠等護照之情形。被告孫│
│ │ │宥典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
│ │ │足採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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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陳正明於警詢、│1.被告陳正明坦承因質押借款而於領取護│
│ │偵查中之自白。 │ 照後2、3天,在楠梓右昌「快樂龍」內│
│ │ │ ,交付護照予被告孫宥典,並取得被告│
│ │ │ 孫宥典給予之4,000元現金之事實。 │
│ │ │2.被告吳志德、案外人余仁傑亦一起申辦│
│ │ │ 護照,並交付被告孫宥典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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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吳志德於警詢之│1.被告吳志德坦承因缺錢花用,將申辦之│
│ │自白。 │ 護照3本各以3,600元、4,200元、4,200│
│ │ │ 元之代價,販賣予被告孫宥典,惟被告│
│ │ │ 孫宥典代領其第3本護照後,迄今尚未 │
│ │ │ 將應允給予之4,200元現金交付被告吳 │
│ │ │ 志德之事實。 │
│ │ │2.被告陳正明亦一起申辦護照,並交付被│
│ │ │ 告孫宥典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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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被告陳正明如附表│被告黃正鴻申辦護照1次之事實。 │
│ │ 二所示中華民國普│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 │
│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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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被告吳志德如附表│1.被告吳志德申辦護照3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二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2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2.被告吳志德第3次申辦之護照係被告孫 │
│ │ 3份。 │ 宥典代領之事實。 │
│ │2.中華民國護照遺失│ │
│ │ 作廢申報表2份。 │ │
│ │3.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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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巴拿馬移民局查獲大陸人士江○○持被告│
│ │101年6月25日領一字│吳志德之護照(其上中英文姓名、國民身│
│ │第0000000000號函 │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地均遭篡│
│ │1份。 │改,照片遭換貼)自西班牙入境巴拿馬,│
│ │ │嗣遭遣返回西班牙,而請求我國駐巴拿馬│
│ │ │大使館、駐西班牙代表處查證護照真偽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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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移民署國際事務組 │大陸地區北京首都機場邊檢部門查獲大陸│
│ │101年7月26日便簽及│人士陳○○、朱○○分別持偽造之加拿大│
│ │所附大陸地區北京首│護照欲出境前往加拿大,而請求我國移民│
│ │都機場出入境邊防檢│署查處,陳○○、朱○○向辦案人員表示│
│ │查站郵件各1份、辨 │渠等係自人蛇集團取得被告孫宥典、吳志│
│ │認筆錄、辨識照片圖│德之護照(其上照片均遭換貼),並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