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716號
KSDM,103,簡,1716,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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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水林
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4767 號、102 年度偵字第2239號),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
原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13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水林共同犯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之附表三編號2 所示關於被告吳水林部分), 另就證據名稱部分補充如下:被告吳水林於本院102 年度訴 字第513 號護照條例案件審理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49 條之1 、第 284 條之1 、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4 條 第2 項,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向法院求刑,經被告同意表明願受科刑 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護照條例第24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4767號
102年度偵字第2239號
被 告 吳文川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正鴻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鳳山區鎮○街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鴻飛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
居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董厚德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之6
居高雄市○○區○○路00號之6,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孫偉欽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孫宥典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正明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志德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美玲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瑞祥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水林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號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暐庭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6樓之2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8
樓之1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容信忠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子中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川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97年度審簡字第3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正鴻前於98、99年間因竊盜、 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 137號、99年度易字第1326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5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董厚德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97年度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8年5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孫偉欽前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年9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劉子中前於96 年間因公共危險、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 ,於97年4月13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吳文川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三哥」之成年男子 之人蛇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 意聯絡,由吳文川自100年8月間起在報紙上刊登貸款廣告, 並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方 式,而以每本護照新臺幣(下同)2千至1萬元不等之代價, 放款質押或收購他人之護照,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黃正鴻陳鴻飛董厚德孫偉欽孫宥典、黃美玲等人之護照。孫 宥典、黃美玲均明知個人申請之護照不得任意交付他人供冒 名使用,雖可預見恣意將護照交付予他人,易淪為犯罪集團 供他人冒名使用,仍分別與吳文川、「阿三哥」共同基於將 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除將渠等申辦之護照 提供吳文川之外,並以陪同申辦或代為領取護照之方式,分 別取得如附表二、三所示陳正明吳志德高瑞祥吳水林黃暐庭容信忠劉子中等人之護照。黃正鴻陳鴻飛董厚德孫偉欽陳正明吳志德高瑞祥吳水林、黃暐 庭、容信忠劉子中亦均明知個人申請之護照不得任意交付 他人供冒名使用,雖可預見恣意將護照交付予他人,易淪為 犯罪集團供他人冒名使用,竟仍因缺錢花用,為賺取吳文川孫宥典、黃美玲給予之每本護照2千至1萬元不等現金,竟 分別與吳文川孫宥典、黃美玲、「阿三哥」共同基於將護 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先前往外交部南部辦事 處(下稱南部辦事處)申辦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復親自或委 託他人領取護照,再於南部辦事處外、楠梓右昌某「快樂龍 」內等處,以2千至1萬元不等之代價,將渠等申辦之護照交 付予吳文川孫宥典、黃美玲,輾轉交付予「阿三哥」(申 辦、領取及交付護照之時間、地點、取得代價均詳如附表) 。嗣於101年2至7月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陸續接獲貝里斯、巴拿馬及大 陸地區通報,有大陸地區人士分別持黃正鴻陳鴻飛、孫宥 典、吳志德等人之護照,欲偷渡入出該國國境而遭查獲,循 線始悉上情。
三、案經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被告吳文川取得被告黃正鴻陳鴻飛董厚德孫偉欽孫宥典、黃美玲之護照部分:
┌──┬─────────┬──────────────────┐
│編號│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項 │




├──┼─────────┼──────────────────┤
│ 1 │被告吳文川於警詢、│被告吳文川坦承其曾代領被告黃正鴻護照│
│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持用「阿三哥」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 │
│ │ │0000000000號,及其父申辦之0000000000│
│ │ │號作為聯絡質押護照放款之用、被告孫宥│
│ │ │典、黃美玲、黃暐庭吳水林等人曾與其│
│ │ │所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被告孫宥典
│ │ │、黃美玲曾以護照質押借款數次,尚有10│
│ │ │幾人向「阿三哥」借款、被告孫宥典、黃│
│ │ │美玲介紹渠等友人向「阿三哥」借款等情│
│ │ │,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
│ │ │「阿三哥」的本名,已經沒有和他聯絡了│
│ │ │,伊代領被告黃正鴻之護照後有還他,被│
│ │ │告孫宥典還款後,質押的護照也有還他,│
│ │ │伊未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
│ │ │,被告黃正鴻陳鴻飛孫宥典吳志德
│ │ │申辦之護照於101年2至7月間遭大陸地區 │
│ │ │人士冒名使用而遭貝里斯及巴拿馬警方、│
│ │ │大陸地區過檢部門查獲。證人蔡○○持「│
│ │ │阿三哥」換貼好照片之護照於100年10月 │
│ │ │19日在韓國仁川機場遭查獲。顯見「阿三│
│ │ │哥」係人蛇集團成員,取得被告黃正鴻等│
│ │ │人護照之目的在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
│ │ │使用。被告吳文川依「阿三哥」指示在報│
│ │ │紙上刊登貸款廣告,而以行動電話門號 │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正│
│ │ │鴻等人聯絡,進而質押或收購被告黃正鴻
│ │ │等人之護照,被告吳文川亦曾代領被告黃│
│ │ │正鴻之護照,此為被告吳文川所自承。顯│
│ │ │見被告吳文川確曾取得被告黃正鴻等人之│
│ │ │護照,並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被告吳文│
│ │ │川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足│
│ │ │採信。 │
├──┼─────────┼──────────────────┤
│ 2 │被告黃正鴻於警詢、│被告黃正鴻坦承其曾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
│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照2次,第1次係由被告吳文川代領護照等│
│ │ │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被告吳│
│ │ │文川幫伊領完第1本護照後有還給伊,後 │
│ │ │來護照放在機車置物箱內被偷,第2本護 │
│ │ │照是怎麼遺失的伊不知道,當時也是放在│




│ │ │機車置物箱內,伊申辦護照是要去大陸旅│
│ │ │遊,伊未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
│ │ │惟查,被告黃正鴻於100年10月間2次申辦│
│ │ │護照時,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
│ │ │所需機票、食宿等費用,此為被告黃正鴻
│ │ │所自承。被告黃正鴻是否係因出國而申辦│
│ │ │護照?容有疑問。又護照係攸關國人能否│
│ │ │順利入出國境之重要證件,被告黃正鴻竟│
│ │ │稱將護照置於機車置物箱內嗣遭竊取、遺│
│ │ │失,被告黃正鴻所為實與一般人妥善保管│
│ │ │證件之作法有異。被告黃正鴻之護照是否│
│ │ │係因遭竊取、遺失而流入他人之手?亦非│
│ │ │無疑。再被告黃正鴻於甚短時間內2次申 │
│ │ │辦護照,第1次申辦之護照甚至已遭大陸 │
│ │ │地區人士冒名使用。顯見被告黃正鴻係將│
│ │ │護照提供予被告吳文川,其有將護照交付│
│ │ │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行至為明確。被告黃│
│ │ │正鴻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
│ │ │足採信。 │
├──┼─────────┼──────────────────┤
│ 3 │被告陳鴻飛於警詢、│被告陳鴻飛坦承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照,│
│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乙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將│
│ │ │申辦之護照放在機車置物箱內,接到南部│
│ │ │辦事處通知護照遭註銷,才發現護照遺失│
│ │ │,伊申辦護照是要去大陸旅遊,伊未將護│
│ │ │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被告陳│
│ │ │鴻飛於100年10月間申辦護照時,其經濟 │
│ │ │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所需機票、食宿│
│ │ │等費用,此為被告陳鴻飛所自承。被告陳│
│ │ │鴻飛是否係因出國而申辦護照?容有疑問│
│ │ │。又護照係攸關國人能否順利入出國境之│
│ │ │重要證件,被告陳鴻飛竟稱將護照置於機│
│ │ │車置物箱內嗣才遺失,被告陳鴻飛所為實│
│ │ │與一般人妥善保管證件之作法有異。被告│
│ │ │陳鴻飛之護照是否係因遺失而流入他人之│
│ │ │手?亦非無疑。再被告陳鴻飛申辦之護照│
│ │ │遭大陸地區人士冒名使用。顯見被告陳鴻│
│ │ │飛係將護照提供予被告吳文川,其有將護│
│ │ │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行至為明確。│
│ │ │被告陳鴻飛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




│ │ │,實不足採信。 │
├──┼─────────┼──────────────────┤
│ 4 │被告董厚德於本署偵│被告董厚德坦承其曾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
│ │查中之供述。 │照1次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 │
│ │ │:伊於100年11月2日晚上7時許到六合夜 │
│ │ │市,將護照放在褲子後面口袋,結果被人│
│ │ │扒走,事後才發現,伊申辦護照是要去印│
│ │ │度洋跑船,伊未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
│ │ │云云。惟查,被告董厚德固謂其申辦護照│
│ │ │係為至印度洋跑船之用,然被告董厚德復│
│ │ │自承其手因為受傷,並沒有要去跑船,而│
│ │ │是要去日本。是被告董厚德申辦護照之目│
│ │ │的究為跑船使用或去日本玩?尚非無疑。│
│ │ │又被告董厚德於100年10月間申辦護照時 │
│ │ │,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所需機│
│ │ │票、食宿等費用,此為被告董厚德所自承│
│ │ │。被告董厚德是否係因出國而申辦護照?│
│ │ │容有疑問。再護照係攸關國人能否順利入│
│ │ │出國境之重要證件,被告董厚德竟稱將護│
│ │ │照置於身上嗣遭扒手竊取,被告董厚德所│
│ │ │為實與一般人妥善保管證件之作法有異。│
│ │ │且被告董厚德尚無出國計畫,何以被告董│
│ │ │厚德須將護照置於身上?被告董厚德之護│
│ │ │照是否係因遭竊取而流入他人之手?亦非│
│ │ │無疑。顯見被告董厚德係將護照提供予被│
│ │ │告吳文川,其有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
│ │ │用之犯行至為明確。被告董厚德上開所辯│
│ │ │,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足採信。 │
├──┼─────────┼──────────────────┤
│ 5 │被告孫偉欽於本署偵│被告孫偉欽坦承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照,│
│ │查中之供述。 │嗣將護照交付友人「阿和」等情,惟矢口│
│ │ │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初「阿和」說要│
│ │ │介紹伊去娶外國新娘,說要辦機票就將伊│
│ │ │的護照拿去,說好一、二個星期就會還伊│
│ │ │,但「阿和」到現在都還沒有還伊,伊與│
│ │ │「阿和」都是臨時工,他的電話已經停話│
│ │ │,伊不確定是否找得到「阿和」,伊未將│
│ │ │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被告│
│ │ │孫偉欽於100年10月間申辦護照時,其經 │
│ │ │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所需機票、食│




│ │ │宿等費用,此為被告孫偉欽所自承。被告│
│ │ │孫偉欽是否因出國而申辦護照?容有疑問│
│ │ │。又護照係攸關國人能否順利入出國境之│
│ │ │重要證件,被告孫偉欽竟將護照交付予不│
│ │ │熟識之「阿和」,被告孫偉欽所為實與一│
│ │ │般人妥善保管證件之作法有異。是否確有│
│ │ │被告孫偉欽所述「阿和」之人?亦非無疑│
│ │ │。再被告孫偉欽申辦及領取護照時,均與│
│ │ │0000000000號聯絡,此為被告孫偉欽所自│
│ │ │承。堪信被告孫偉欽係欲質押借款而撥打│
│ │ │該行動電話門號。顯見被告孫偉欽係將護│
│ │ │照提供予被告吳文川,其有將護照交付他│
│ │ │人供冒名使用之犯行至為明確。被告孫偉│
│ │ │欽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足│
│ │ │採信。 │
├──┼─────────┼──────────────────┤
│ 6 │被告孫宥典於本署偵│被告孫宥典坦承至南部辦事處申辦護照3 │
│ │查中之供述。 │次,其中1次係向被告吳文川質押借款1萬│
│ │ │元,另1次係向綽號「大哥」之男子質押 │
│ │ │借款1萬元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 │
│ │ │辯稱:伊當初要出國玩,才辦了第1本護 │
│ │ │照,伊看報紙廣告得知可以向被告吳文川
│ │ │質押護照借款,伊發現護照不見了,才去│
│ │ │辦第2本護照,將護照質押給被告吳文川
│ │ │,後來伊還款,被告吳文川有將護照還伊│
│ │ │,伊後來要去向「大哥」借款時,伊發現│
│ │ │護照不見了,才去辦第3本護照,後來「 │
│ │ │大哥」不見了,也沒有將護照還伊,伊未│
│ │ │將護照交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被│
│ │ │告孫宥典於100、101年間3次申辦護照時 │
│ │ │,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出國所需機│
│ │ │票、食宿等費用,甚至需以護照質押借款│
│ │ │,此為被告孫宥典所自承。被告孫宥典是│
│ │ │否因出國而申辦護照?容有疑問。又護照│
│ │ │係攸關國人能否順利入出國境之重要證件│
│ │ │,被告孫宥典竟將護照質押予被告吳文川
│ │ │等人,被告孫宥典所為實與一般人妥善保│
│ │ │管證件之作法有異。再被告孫宥典於短時│
│ │ │間內3次申辦護照,第2、3次申辦之護照 │
│ │ │甚至已遭大陸地區人士冒名使用。顯見被│




│ │ │告孫宥典係將護照提供予被告吳文川,其│
│ │ │有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行至為│
│ │ │明確。被告孫宥典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
│ │ │責之詞,實不足採信。 │
├──┼─────────┼──────────────────┤
│ 8 │1.證人即另案被告蔡│證人蔡○○於100年9月中旬與被告吳文川
│ │ ○○於警詢之證述│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號聯絡,嗣「阿三哥」交付換│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貼好照片之「吳○○」護照予證人蔡○○│
│ │ 詢、護照及國民身│,證人蔡○○順利出境後,於100年10月 │
│ │ 分證影本各1份。 │19日在韓國仁川機場遭移民局官員查獲而│
│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遣返回臺之事實。 │
│ │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 │ 字第1845號起訴書│ │
│ │ 1份。 │ │
├──┼─────────┼──────────────────┤
│ 9 │1.被告黃正鴻如附表│1.被告黃正鴻申辦護照2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2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2.被告黃正鴻第1次申辦之護照係被告吳 │
│ │ 2份。 │ 文川代領之事實。 │
│ │2.中華民國護照遺失│ │
│ │ 作廢申報表1份。 │ │
│ │3.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
│ 10 │1.被告陳鴻飛如附表│1.被告陳鴻飛申辦護照1次之事實。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 │
│ │ 1份。 │ │
│ │2.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
│ 11 │1.被告董厚德如附表│1.被告董厚德申辦護照1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1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 │
│ │ 1份。 │ │
│ │2.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
│ 12 │1.被告孫宥典如附表│1.被告孫宥典申辦護照3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2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 │
│ │ 3份。 │ │
│ │2.中華民國護照遺失│ │
│ │ 作廢申報表2份。 │ │
│ │3.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2份。 │ │
├──┼─────────┼──────────────────┤
│ 13 │1.被告黃美玲如附表│1.被告黃美玲申辦護照1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一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1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2.被告黃美玲申辦之護照係被告高瑞祥代│
│ │ 1份。 │ 領之事實。 │
│ │2.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
│ 1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貝里斯警方查獲大陸人士陳○○、林○○│
│ │101年3月23日領一字│分別持被告陳鴻飛黃正鴻之護照(其上│
│ │第0000000000號函及│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
│ │所附貝里斯警方請求│日期、出生地、性別均遭篡改,照片均遭│
│ │查證郵件、署名「陳│換貼),請求我國駐貝里斯大使館查證護│
│ │○○」、「林○○」│照真偽之事實。 │
│ │之護照影本各1份。 │ │
├──┼─────────┼──────────────────┤
│ 15 │1.被告黃正鴻、董厚│被告黃正鴻董厚德孫偉欽孫宥典、│
│ │ 德、孫偉欽、孫宥│黃美玲5人於申辦及領取護照時,與被告 │
│ │ 典、黃美玲所持行│吳文川聯絡頻繁之事實,佐證被告5人申 │
│ │ 動電話門號之基本│辦護照交付被告吳文川之事實。 │
│ │ 資料。 │ │
│ │2.被告吳文川所持行│ │
│ │ 動電話門號 │ │
│ │ 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號之基│ │
│ │ 本資料、行動電話│ │
│ │ 服務申請書及雙向│ │
│ │ 通聯紀錄。 │ │
├──┼─────────┼──────────────────┤
│ 16 │1.被告黃正鴻、陳鴻│被告黃正鴻陳鴻飛董厚德孫偉欽、│
│ │ 飛、董厚德、孫偉│孫宥典、黃美玲6人於100、101年間無任 │
│ │ 欽、孫宥典、黃美│何出入境之紀錄,且渠等無資力購買機票│
│ │ 玲6人之入出境資 │出國之事實,佐證被告6人申辦護照交付 │




│ │ 訊連結作業資料。│他人供冒名使用之事實。 │
│ │2.被告6人之信用卡 │ │
│ │ 戶基本資訊彙總資│ │
│ │ 料。 │ │
│ │3.被告6人之帳戶基 │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4.被告6人之稅務電 │ │
│ │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
│ │ 件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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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孫宥典取得被告陳正明吳志德之護照部分:┌──┬─────────┬──────────────────┐
│編號│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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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孫宥典於本署偵│被告孫宥典坦承陪同被告吳志德至南部辦│
│ │查中之供述。 │事處申辦護照1次,及代領被告吳志德之 │
│ │ │護照1次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 │
│ │ │稱:伊只是介紹被告吳志德向被告吳文川
│ │ │借款,印象中被告吳志德借了1次,被告 │
│ │ │吳志德借錢跟伊沒有關係,伊不認識被告│
│ │ │陳正明,沒有帶被告陳正明去辦護照,也│
│ │ │沒有拿被告陳正明的護照,伊未將護照交│
│ │ │付他人冒名使用云云。惟查,被告孫宥典
│ │ │因收受被告吳志德交付第1、2本護照,而│
│ │ │分別給予被告吳志德3,600元、4,200元現│
│ │ │金,第3本護照由被告孫宥典代領後,被 │
│ │ │告孫宥典尚未將4,200元現金交付被告吳 │
│ │ │志德等情,業據被告吳志德於警詢供述明│
│ │ │確,並有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影本3份在 │
│ │ │卷可稽。被告孫宥典因收受被告陳正明交│
│ │ │付之護照而給予被告陳正明4,000元現金 │
│ │ │等情,亦據被告陳正明於警詢、本署偵查│
│ │ │中供述明確。被告陳正明吳志德(第1 │
│ │ │本護照)申辦及領取護照之日完全相同,│
│ │ │堪信確有被告吳志德陳正明所述被告孫│
│ │ │宥典陪同渠等申辦護照,並以3、4千元不│
│ │ │等之代價,收受渠等護照之情形。被告孫│
│ │ │宥典上開所辯,實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
│ │ │足採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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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陳正明於警詢、│1.被告陳正明坦承因質押借款而於領取護│
│ │偵查中之自白。 │ 照後2、3天,在楠梓右昌「快樂龍」內│
│ │ │ ,交付護照予被告孫宥典,並取得被告│
│ │ │ 孫宥典給予之4,000元現金之事實。 │
│ │ │2.被告吳志德、案外人余仁傑亦一起申辦│
│ │ │ 護照,並交付被告孫宥典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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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吳志德於警詢之│1.被告吳志德坦承因缺錢花用,將申辦之│
│ │自白。 │ 護照3本各以3,600元、4,200元、4,200│
│ │ │ 元之代價,販賣予被告孫宥典,惟被告│
│ │ │ 孫宥典代領其第3本護照後,迄今尚未 │
│ │ │ 將應允給予之4,200元現金交付被告吳 │
│ │ │ 志德之事實。 │
│ │ │2.被告陳正明亦一起申辦護照,並交付被│
│ │ │ 告孫宥典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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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被告陳正明如附表│被告黃正鴻申辦護照1次之事實。 │
│ │ 二所示中華民國普│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 │
│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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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被告吳志德如附表│1.被告吳志德申辦護照3次及申報護照遺 │
│ │ 二所示中華民國普│ 失作廢2次之事實。 │
│ │ 通護照申請書影本│2.被告吳志德第3次申辦之護照係被告孫 │
│ │ 3份。 │ 宥典代領之事實。 │
│ │2.中華民國護照遺失│ │
│ │ 作廢申報表2份。 │ │
│ │3.國人遺失護照資料│ │
│ │ 查詢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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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巴拿馬移民局查獲大陸人士江○○持被告│
│ │101年6月25日領一字│吳志德之護照(其上中英文姓名、國民身│
│ │第0000000000號函 │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地均遭篡│
│ │1份。 │改,照片遭換貼)自西班牙入境巴拿馬,│
│ │ │嗣遭遣返回西班牙,而請求我國駐巴拿馬│
│ │ │大使館、駐西班牙代表處查證護照真偽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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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移民署國際事務組 │大陸地區北京首都機場邊檢部門查獲大陸│




│ │101年7月26日便簽及│人士陳○○、朱○○分別持偽造之加拿大│
│ │所附大陸地區北京首│護照欲出境前往加拿大,而請求我國移民│
│ │都機場出入境邊防檢│署查處,陳○○、朱○○向辦案人員表示│
│ │查站郵件各1份、辨 │渠等係自人蛇集團取得被告孫宥典、吳志│
│ │認筆錄、辨識照片圖│德之護照(其上照片均遭換貼),並由案│
│ │各2份。 │外人曾○○帶領渠等自香港入境大陸地區│
│ │ │,在北京首都機場隔離區內交換護照、機│
│ │ │票及登機證,嗣遭查獲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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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被告陳正明、吳志│被告陳正明吳志德2人於100、101年間 │
│ │ 德2人之入出境資 │無任何出入境之紀錄,且渠等無資力購買│
│ │ 訊連結作業資料。│機票出國之事實,佐證被告2人申辦護照 │
│ │2.被告2人之信用卡 │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事實。 │
│ │ 戶基本資訊彙總資│ │
│ │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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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黃美玲取得被告高瑞祥吳水林黃暐庭容信忠劉子中之護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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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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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