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672號
KSDM,103,簡,1672,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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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達億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262
號、9305),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32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盧達億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現金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盧達億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2年2月27日20時許,前往 陳妍柔(另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之「金宏娛樂 廣場」此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由盧達億先向現場員工郭瓊 菲(另經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1:1之比例開分100 0 分後,把玩店內「超悟空機臺」,與機具對賭,賭博方式 為:透過遊戲機內之IC板程式決定偶然之輸贏,遊戲機上顯 示之分數依據遊戲規則而倍數增減,若分數玩盡則分數歸陳 妍柔所有;俟賭客不續玩時,若有積分可向店員示意洗分, 再由店員郭瓊菲韓芳洳(另經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依機具顯示之分數,計算賭客贏得之分數(俗稱洗分), 依比率兌換記分卡,供日後把玩使用或兌換現金。嗣於同日 21時30 分許,盧達億以當日把玩所累積之積分600分向店員 郭瓊菲表示欲洗分,郭瓊菲即示意盧達億至該遊戲場對面之 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270 巷(下稱店外巷內)等候,並告知 在場與其有前揭犯意聯絡之張原逢(另經上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由張原逢將兌換之賭金600元交予盧達億,盧達 億收取賭金後即行離去;盧達億於同日22時許,再至上開遊 戲場,持1000元以相同方式把玩「超悟空」機台,待該機台 之分數顯示為900 分而盧達億不續玩時,郭瓊菲復以相同方 式,指示張原逢在前揭店外巷內交付賭金900元予盧達億, 為在場埋伏之員警查獲,並當場扣得自盧達億身上扣得張原 逢交付之賭金900 元,進而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該遊戲場 搜索,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達億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薛又仁、賴貞文、涂瑞祐各於警詢及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平面圖各乙



份、電子遊戲機具代保管單72紙、現場照片12張等附卷可稽 ,復有現金900 元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盧達億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又賭博乃參與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 犯罪,在性質上係屬必要共犯之「對向犯」,行為者既各有 其目的,自應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 是故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 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例意旨參照)。因此被告雖與他人有 共同賭博犯行,應僅就其自身之行為負責,而無所謂犯意之 聯絡,不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損及社會風氣,自 不足取;惟念被告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且本案之賭博行為並 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之損害,賭博之金額甚低,復考量被告前 無受法院有罪判決之前案紀錄,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查,以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 業、職業為粗工、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為警察 查獲之際,於被告盧達億身上扣得之現金900 元,已據張原 逢交付予被告,而屬被告所有,且係其因犯罪所得之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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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