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3年度,32號
KSDM,103,智簡,32,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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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 年度偵字第280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明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 其前身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分別 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現仍於專用期 間內,非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註冊商標商品,而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李明 宏竟以行銷為目的,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 102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9 月10日止,在其所經營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 號「綾紋時尚精品服飾店」內, 陳列前揭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並以每件新臺 幣(下同)200 元至98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 利,且透過網路上之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Beauty韓 國精品服飾」,刊登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 店家地址、聯絡電話,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方式而陳列之。 嗣經警前往上址佯裝顧客向李明宏購買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 之商品1 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員警乃進而於 102 年9 月10日13時4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 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 。案經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魯嘉里公司 授權代表賴麗玉、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授權 代表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李明宏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清單、 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Beauty韓國精品服飾」網頁資 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營業人統一



編號查詢結果、商業登記抄本、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 照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 絡處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及義商魯嘉里公司授權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賴麗玉出具 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證明書、法商克麗絲汀迪高巧股份有 限公司授權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 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授權商標鑑定人黃文通出具之LV及GUCCI 鑑定證明書各1 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9 份、現場暨購 得證物採證照片7 張。
㈢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所謂類似商品係指2 個不同之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 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之 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誤 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個商品 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另可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類似群 組之概念所編定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 ,判斷商品類似與否。查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之商品「仿 冒BVLGARI 商標圖樣之手鍊」、「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耳環 」,均屬飾品,與商標權人註冊商品類別中商品名稱「由貴 金屬及半貴金屬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部份加工、古典式及現 代式之珠寶」、「貴金屬、貴金屬之合金、珠寶、寶石」, 以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認為在功能、材料、產製 上具有共同性,均堪認係屬類似商品;又附表二編號5 所示 之商品「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束」與商標權人註冊商品 類別中商品名稱「髮夾」,以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 ,認為髮束與髮夾具相同功能,堪認係屬類似商品,合先指 明。
四、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業已賣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3 、4 件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至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 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又被告自102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9 月10日為警查 獲時為止,期間所為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在同 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間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 價,應評價認為係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聲請意旨固認被告僅 涉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惟因此部分與上 揭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被



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 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處斷。雖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 3 月確定,於97年6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自102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9 月10日為警查獲時 為止,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被告於上開期間 所為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應論以接續犯,業如前 述,又卷證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所為之始日確係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是本院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認本案被告不 宜論以累犯,併予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 需,竟為貪圖私利,販賣前揭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僅造成商 標權人之權益遭受侵害,復造成消費者在商品市場上對該等 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混淆誤認之虞,足以影響商品市場之交易 秩序,亦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之形象,再斟以其販賣期 間、商品數量及獲利,並考量被告於本件犯行前無違反商標 法之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稽,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家境勉持之經濟暨生活狀況、智識 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六、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本件犯商標 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名稱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商品 │
├──┼──────┼────────┼───────┼─────────┤
│ 1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各種服飾用皮帶、腰│
│ │ │有限公司 │聲請書誤載為第│帶 │
│ │ │ │00000000號,應│ │
│ │ │ │予更正) │ │
├──┼──────┼────────┼───────┼─────────┤
│ 2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各種衣服 │
│ │ │有限公司 │聲請書誤載為第│ │
│ │ │ │00000000號,應│ │
│ │ │ │予更正) │ │
├──┼──────┼────────┼───────┼─────────┤
│ 3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項鍊、胸針、耳環等│
│ │ │有限公司 │ │商品 │
├──┼──────┼────────┼───────┼─────────┤
│ 4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髮夾等商品 │
│ │ │有限公司 │ │ │
├──┼──────┼────────┼───────┼─────────┤
│ 5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人造珠寶 │
│ │ │有限公司 │ │ │
├──┼──────┼────────┼───────┼─────────┤
│ 6 │BVLGARI圖樣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第00000000號 │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
│ │ │份有限公司(BVLG│ │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
│ │ │ARI S.P.A 即義商│ │部份加工、古典式及│
│ │ │魯嘉里公司) │ │現代式之珠寶 │
├──┼──────┼────────┼───────┼─────────┤
│ 7 │DIOR圖樣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第00000000號 │貴金屬、貴金屬之合│
│ │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金、珠寶等商品 │
├──┼──────┼────────┼───────┼─────────┤
│ 8 │LV圖樣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第00000000號 │鍊條或手鐲上之小飾│
│ │ │悌耶公司 │ │品、髮束等商品 │
├──┼──────┼────────┼───────┼─────────┤
│ 9 │GUCCI圖樣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第00000000 號 │靴鞋等商品 │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 │1件 │
├──┼─────────────┼──┤
│ 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褲子 │19件│
├──┼─────────────┼──┤
│ 3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21件│
├──┼─────────────┼──┤
│ 4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 │8件 │
├──┼─────────────┼──┤
│ 5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束 │3件 │
├──┼─────────────┼──┤
│ 6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夾 │1件 │
├──┼─────────────┼──┤
│ 7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胸針 │12件│
├──┼─────────────┼──┤
│ 8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項鍊 │3件 │
├──┼─────────────┼──┤
│ 9 │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手鍊 │1件 │
├──┼─────────────┼──┤
│ 10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耳環 │4件 │
├──┼─────────────┼──┤
│ 11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鞋子 │2雙 │
├──┼─────────────┼──┤
│ 12 │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環 │1件 │
├──┼─────────────┼──┤
│ 13 │仿冒LV商標圖樣之髮束 │1件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胸針│1件 │員警購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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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