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56號
KSDM,102,附民,456,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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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原   告 李美熟
被   告 蔣玉惠
      林慶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被告方面:被告蔣玉惠林慶陽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蔣玉惠被訴詐欺取財等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 第18號、第430 號、第980 號合併判決),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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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