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2年度,2851號
KSDM,102,審訴,2851,2014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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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毅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吳建龍律師
被   告 林庄炫 
      詹宗翰 
      王雍賢 
      鍾幸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第七行、事實欄之第二十三行、理由欄之「壹、程序部分」第一行關於「詹宗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詹宗翰」。
理 由
一、按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可參。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 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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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