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毅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吳建龍律師
被 告 林庄炫
詹宗翰
王雍賢
鍾幸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第七行、事實欄之第二十三行、理由欄之「壹、程序部分」第一行關於「詹宗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詹宗翰」。
理 由
一、按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可參。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 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