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03年度,112號
KSHV,103,抗,112,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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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相 對 人  康騰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陽
相 對 人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志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
4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胡志郎於民國94年7 月5 日至10 0 年3 月31日間,受僱於抗告人擔任業務經理,負責抗告人 及抗告人子公司康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鼎公司)業務執 行工作,持有抗告人之營業及客戶資料,未經抗告人同意, 即與康鼎公司之股東即相對人黃朝陽,另行成立相對人康騰 自動化有限公司(下稱康騰公司),利用抗告人之客戶及業 務機密,以低於抗告人之報價,搶標抗告人客戶之工程,損 害抗告人之利益達新台幣(下同)2,000 萬元。又胡志郎黃朝陽共同冒用抗告人及康鼎公司之工程業務實績,偽稱係 相對人康騰公司之業務,在康騰公司之網站上使用,侵害抗 告人之商譽,致受損300 萬元。另胡志郎將抗告人於99年間 陸續存入胡志郎等人之銀行帳戶約549 萬元款項,及於100 年2 月25日以康鼎公司名義所存入之806 萬元周轉金等予以 侵占,合計侵占1,355 萬元,抗告人已提出證據釋明,原審 疏漏未查,即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爰提起 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供擔保假扣押等語。二、按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 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 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 項及 第526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若債 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願供擔保 ,法院仍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又所謂假扣押之 原因,則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包括債



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 為無資力,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
三、抗告人雖提出胡志郎之勞工保險投保及退保資料、銀行收支 明細表及銀行存摺、筆錄、財物採購合約與核定單、工程承 攬書與合約、公司變更登記表、康騰公司之網站資料等為證 。惟查,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胡志郎曾受僱於抗告人、康鼎公 司與銀行間之資金往來過程、康鼎公司及康騰公司有與台塑 集團業務往來、康鼎公司有承攬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醋酸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南中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下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之工程、黃朝陽是康鼎公司董事及康騰公司董事長、介紹 康騰公司之代理產品、服務項目與工程實積等,均不能釋明 相對人有竊取抗告人之營業及客戶資料,而與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公司締約、胡志郎有侵占抗告人之款項及相對人 有侵害抗告人之商譽,且無法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至於被竊契約文件明細表(見原 審事聲卷第16至21頁)係抗告人單方面所製作,不足以釋明 相對人有竊取上開明細表所載文件之情事。綜上,抗告人就 本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未能盡釋明之責,則其聲請假扣 押,即與法定要件不符,自難准許。另抗告人雖陳明願供擔 保,然抗告人既未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自不得藉由願 供擔保而替代釋明。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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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中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騰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