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2年度,18號
KSHV,102,重上更(一),18,201404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即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
被 上訴 人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即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
被 上訴 人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即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
被 上訴 人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志業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
年9 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3 年4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 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 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第66條分別定有明 文,此為法律所規定告知訴訟之必要程式,當事人如欲就訴 訟繫屬中之案件,告知第三人,自應踐行上開必要程式。此 非屬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之1 等規定,應行使闡明權 之範圍,且上訴人係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其欲依上開 規定告知第三人訴訟,由第三人決定是否參加本件訴訟,自 更應踐行上揭必要程式。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 以書狀表示「為明4 電台之實質之股權之法律關係,請傳訊 相關登記名義之股東調查其是否有實際出資?調查其登記名 義之股權是否實為上訴人所有?如有必要,上訴人聲請其參 加訴訟」,核其真意應係欲告知第三人訴訟,然上訴人並未 依上揭規定提出書狀並由本院送達第三人。嗣於103 年3 月



24日,上訴人雖再以書狀表示「聲請貴院通知14名股東參加 訴訟」,惟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均未依上揭規定為必要之 程式,本院自無庸告知第三人訴訟。
二、嗣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雖另具狀表示其先前及於本件 言詞辯論期日所為相關陳述之真意,係要求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67條之1 規定,通知14名股東參加訴訟,惟該條第1 項 係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 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 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故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 訟,係屬法院於言詞辯論終前得斟酌為之之職權事項。而本 件迄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均認無通知第三人之必要,自無庸 依上開規定將本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合先敘明。
三、被上訴人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㈠聯捷公司負責人張成軍於取得台南知音公司、大苗栗廣播公 司、南投廣播公司(下稱「台南知音等3 公司」)之籌設許 可證及公司設立執照,因需籌措龐大資金購置上列3 家廣播 公司之硬體設備及需專業人士申請電台執照為由,向上訴人 當時負責人袁志業等人遊說參予成立聯捷公司,再以轉投資 方式投資台南知音等3 公司,需總資本額新臺幣(下同) 5,000 萬元,其中2,000 萬元為現金出資(按:其餘部分張 成軍袁志業陳稱係勞務、技術出資,但事前未經告知股東 ,亦未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無法確認該勞務、技術出資之 價值,該部分在價值認定上有爭議,且涉及部分股東偽以支 出收據抵充股款,經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 第4756號案件偵查中,惟按聯捷公司、台南知音等3 公司登 記事項卡,均載明上開公司之股本為現金出資)。上訴人於 85年10月16日召開第3 次董、監事會議議決投資聯捷公司19 %股份,資金範圍為600 萬至750 萬元,遂自85年12月9 日 起至85年12月10日止,先後匯款95萬元、205 萬元、200 萬 元、450 萬元至聯捷公司指定帳戶,合計匯款950 萬元。 ㈡聯捷公司嗣於86年1 月14日設立,由袁志業擔任負責人,登 記資本額500 萬元,惟上訴人登記持有股份僅為95,000股( 即95萬元),其餘855 萬元聯捷公司表示轉投資之用。後因 聯捷公司增加聯盟電台2 處即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宜蘭 翠峰廣播電台(以下依序稱「城市廣播公司」、「宜蘭翠峰



公司」,後者因故未設立),籌劃增資2,240 萬元,因上訴 人佔19%股份需提撥增資額4,256,000 元,經上訴人於86年 10月3 日第3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聯捷公司增資案,又於86 年12月19日第4 次董、監事會議,追認聯捷公司增資案,且 經87年6 月18日股東常會追認,並如數匯款與聯捷公司,共 計上訴人投資聯捷公司款項為13,756,000元。惟聯捷公司迄 未辦理增資變更資本額登記,亦未將上訴人投資之全部股款 登載於其股東名簿。聯捷公司既轉投資設立台南知音公司、 大苗栗廣播公司、南投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以下合稱 「台南知音等4 公司」),則該4 家公司之股東名簿中應登 記聯捷公司為股東,惟各該公司股東名簿,並未登記「聯捷 公司」為其股東,亦未登記上訴人為股東,經上訴人多次發 函聯捷公司要求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說明股權分配、轉讓 股權、交付股東名簿、交付股票、向主管機關辦理增資登記 及對股權異動及董、監事變更,皆置之不理,聯捷公司既對 上訴人超過95萬元即12,806,000元之股東權利爭執,上訴人 法律地位即處於不安之狀態,並得藉由確認判決予以除去, 爰提起本訴,求為判命:㈠確認上訴人對聯捷公司出資額13 ,756,000元之股東權利存在。㈡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 記,將上訴人所有1,375,600 股登記股東名簿上。㈢確認上 訴人就台南知音等4 公司股東名簿所示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 股權屬於上訴人所有。㈣台南知音公司等4 公司應將前項股 東之股票交付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大苗栗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部分:
①85年上訴人與其股東袁志業等人於聯捷公司成立時集資5,00 0 萬元,全部資本包括現金出資2,500 萬元(50%)、張成 軍之執照及技術作價1,000 萬元(20%)、謝明秋張翼宇 之機器設備作價1,500 萬元(30%),其中袁志業等及上訴 人出資之現金2,500 萬元,成立聯捷公司等5 家公司,聯捷 公司資本額為500 萬元,剩餘2,000 萬元現金則為設立台南 知音等3 家廣播電台之用,而以聯捷公司為其他公司之控股 公司,並借名登記為股東。此由聯捷公司設立資料,足證聯 捷公司係由上訴人及其他個人股東共同投資設立,上訴人主 張聯捷公司之股權全部屬其所有云云,並不實在。 ②按廣播電視法第14條規定防止壟斷條款,就廣播電視事業之 股權轉讓採許可制,非經許可不得取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 並於該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受讓股權之消極資格 ,其中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人如有新聞紙、無線電視 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達各該



事業總股數50%以上,不得取得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亦即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互為持股,或同一法人不得持有2 家廣播 電視事業股權1/2 以上。從而上訴人主張曾出資13,756,000 元,成立台南知音等4 家廣播電台及聯捷公司,請求確認對 聯捷公司有上揭金額之股權存在,及其係以信託登記方式登 記間接持有台南知音等4 公司股權即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為 無效,上訴人之訴無理由等語為辯。
㈡南投廣播公司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準備程序 所為之陳述則略以:關於交付股票的部分,南投廣播公司並 沒有保管股票,其餘關於股權的部分屬於股東之間權利義務 之關係,與我們無關等語為辯。
㈢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公司部分:本件實係股東之間的糾紛, 我們不表示意見,請依法審理等理為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前審判決 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對於聯捷公司出資 額13,756,000元股東權存在。㈢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 記,將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元即1,375,600 股登記 股東名簿上。㈣確認上訴人就台南知音等4 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持有之股權屬於上訴人所有。㈤台南知音等4 公司 應將前項股東之股票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則均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上訴人於85年12月9 日匯款95萬元至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戶 000000000000聯捷公司帳戶,同日匯入袁志業高雄銀行前鎮 分行000000000000帳號205 萬元,同日從上訴人大眾銀行營 業部000000000000帳號匯入袁志業大眾銀行營業部00000000 0000帳號200 萬元,再於85年12月10日從上訴人萬泰銀行高 雄分行0000000000000 帳號匯入袁志業萬泰銀行高雄分行00 0000000000帳號450 萬元,計950 萬元。 ㈡上訴人另於87年1 月22日、同年2 月10日、同年2 月25日及 同年9 月14日,共計匯425 萬6000元至聯捷公司中華商銀高 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 ㈢聯捷公司於85年12月10日以聯捷公司籌備處帳戶內500 萬元 之存款餘額為該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之驗資證明。 ㈣聯捷公司於86年1 月3 日經核准設立登記,當時以袁志業為 董事長,資本種類及資本額登記為現金500 萬元,股東名簿 記載之股東共計15人(如附表二所示),除上訴人為法人外 ,其餘14人均為自然人,股東名簿記載上訴人登記持有聯捷 公司股數為9 萬5000股,股款為95萬元。



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名下聯捷公司股份實際上為張成軍 所有。
張成軍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張翼宇謝明秋(登記 股持股合計25萬股),並未就渠等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實 際繳納現金出資。
袁韻婕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1 萬2000股,係袁韻婕於 90年7 月間向張成軍以180 萬元購買而取得,並自張成軍原 登記持有之2 萬5000股移轉1 萬2000股至袁韻婕名下。 ㈧王表中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2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 設立登記股東王敬偉(持股2000股)及胡白莎(持股1 萬 8000股)移轉登記而來。
洪于婷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5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 設立登記股東林翠芸(持股5 萬股)移轉登記而來。 ㈩方長意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1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 設立登記股東廖瓊玉(持股1 萬股)移轉登記而來。 張翼宇謝明秋係夫妻關係。林翠芸林常榮之胞妹,洪于 婷為林常榮之前配偶。
五、本件依兩造之陳述,審酌之重點應為:
㈠上訴人主張是聯捷公司唯一股東,其請求確認對聯捷公司出 資額13,756,000元股權存在,聯捷公司並應辦理公司增資登 記,將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元即1,375,600 股登記 股東名簿上,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請求確認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 權為其所有,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 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是否有據?
六、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是聯捷公司唯一股東,其請求確認對聯捷公司出 資額13,756,000元股權存在,聯捷公司並應辦理公司增資登 記,將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元即1,375,600 股登記 股東名簿上,有無理由?
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須被上訴人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方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指因法律 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 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上訴人之確認判決除去而言(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裁判要旨參照)。 ②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對於被上訴人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 ,000元股權利存在,惟聯捷公司對於上訴人在聯捷公司有95



萬元出資額之股東權存在並不爭執,是上訴人對該不爭執之 股權訴請確認,即無必要。
③至其餘12,806,000元股權部分,上訴人雖主張其先後匯款95 萬元、205 萬元、200 萬元、450 萬元至聯捷公司指定帳戶 ,另外再匯款4,256,000 元予聯捷公司,上開款項均為其對 聯捷公司之出資,上訴人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等云云,惟聯 捷公司於86年1 月14日設立時,登記資本額僅500 萬元,其 中上訴人登記持有股份僅為95,000股即95萬元,上訴人其餘 所匯款項855 萬元,則由聯捷公司表示將用於轉投資之用, 嗣因聯捷公司增加聯盟電台2 處,籌劃增資2,240 萬元,因 上訴人佔19%股份,需提撥增資額4,256,000 元,經上訴人 於86年10月3 日第3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聯捷公司增資案, 又於86年12月19日第4 次董、監事會議,追認聯捷公司增資 案,且經87年6 月18日股東常會追認,並如數匯款與聯捷公 司等節,既為上訴人於提起本件訴訟所主張之事實,上訴人 所提出85年10月16日85年度第3 次董、監事會會議記錄,其 上亦記載「案由:轉投資投資公司案,提請討論」、「說明 :‧‧‧並提案建議再將公司可運用資金轉投資其他公司, 視情況轉投資與本台相關企業,以拓展及延續本台之既有規 模並議定金額範圍,授權經理部門進行轉投資相關事宜,提 請討論」、「決議:以佔該投資公司19%、新台幣600 萬元 至750 萬元為授權範圍,進行轉投資事宜」等語(見原審卷 A第12-16 頁),故依上開會議記錄,可知當時上訴人即係 決議轉投資與廣播媒體相關之企業,且投資範圍佔該投資公 司19%,而聯捷公司登記資本額為500 萬元,500 萬元之19 %即為95萬元,核與上訴人於85年12月9 日匯入上述聯捷公 司款項相一致。則依上述,上訴人早在聯捷公司設立登記時 ,即明知聯捷公司資本額僅500 萬元,並僅第一次匯款95萬 元屬聯捷公司資本,故持股僅佔19%,其嗣後所匯205 萬元 、200 萬元、405 萬元,合計855 萬元,則悉數用於聯捷公 司轉投資所用,而非用於設立聯捷公司所用,否則上訴人迨 無可能於86年10月間,依上開持股比重再匯款4,256,000 元 (計算式:22,400,000×19%=4,256,000 )予聯捷公司, 上訴人主張其係聯捷公司唯一股東,上開款項855 萬元係聯 捷公司資本等云云,自屬無據。
④另上訴人主張其於87年1 月22日、同年2月10日、同年2月25 日、同年9月14日,共匯款4,256,000元至聯捷公司帳戶乙節 ,為聯捷公司所不爭。而對匯款項之目的,上訴人雖主張係 聯捷公司增資所用,並提出聯捷公司增資繳款通知書、上訴 人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及股東常會會議紀錄等資料佐證,



惟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須為股份,且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均 為股份有限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此股份金額及股份總 數有一增加,即屬增加資本,而須變更章程,是此,倘股份 有限公司要資加資本即應依下列程序辦理:①先由董事會擬 具增資之方法,召集股東會,向股東會提出增資之變更章程 之議案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③由董事會發行新股或催 繳所增加之股款④申請變更登記,此可參照公司法第171 條 、第172條、第277條、第12條、第389條及第422條等相關關 定。是依上開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時,因涉及公司 章程之變更,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可為之。然上訴人並未 能提出聯捷公司有依法完成增資程序之相關憑據,且聯捷公 司現登記資本額仍僅500 萬元,則上訴人於聯捷公司尚未完 成增資程序之情形下,自無從以其確有匯款4,256,000 元, 即認其對聯捷公司有對等之出資額存在。
⑤從而,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對於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6,0 00元股東權存在,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上訴人 之股東權利13,756,000 元即1,375,600股登記股東名簿上, 即屬無據。
㈡上訴人請求確認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 權為其所有,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 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是否有據?
①本件上訴人主張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如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 股權為其所有,故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 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惟上訴人既係主張台南知音等4 家 公司係聯捷公司所轉投資,依轉投資之法律關係為上揭請求 等語,則依上訴人所述,上訴人僅係聯捷公司之股東,自不 因聯捷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而使上訴人當然成為其他公司 之股東。是上訴人依轉投資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台南知音 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為其所有,即無所據, 其一併請求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 票交付予上訴人,自亦無憑。
②至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另主張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均 為上訴人之人頭,上訴人與其等間具借名關係,故台南知音 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實為其所有,台南知音 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惟 此與上訴人上揭主張之轉投資法律關係,已相互抵觸,且上 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之借名關 係並未終止,則於借名關係尚未終止並經辦理營業登記變更 前,出名人即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自仍係台南知音等4 家 公司依法登記之股東,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就其股權之認定



,亦僅得依股東名簿所載為之,故上訴人訴請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確認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為其所有,併請求台 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 人,自亦無憑。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對於聯捷公司出資額13, 756,000 元股東權存在;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 上訴人之股東權利13,756,000元即1,375,600 股登記股東名 簿上;確認上訴人就台南知音等4 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 持有之股權屬於上訴人所有;台南知音等4 公司應將前項股 東之股票交付上訴人等,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部分二致,惟結論並無不同,仍 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之基礎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上訴人主張投資被上訴人聯捷公司950萬元之匯款



情形
┌───┬──────┬──────┬────────────┐
│編號 │ 匯款金額 │匯款日期 │ 匯入銀行帳戶 │
├───┼──────┼──────┼────────────┤
│1 │ 95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聯捷公司高雄銀行│
│ │ │ │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2 │2,05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袁志業高雄銀行前│
│ │ │ │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3 │2,00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袁志業大眾銀行營│
│ │ │ │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 │4,500,000元 │95年12月10日│被上訴人袁志業萬泰銀行高│
│ │ │ │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總金額│9,500,000元 │ │ │
└───┴──────┴──────┴────────────┘
附表二:被上訴人聯捷公司成立時登記之原始股東┌──┬─────┬────┬──────┬────┬───────┐
│編號│ 股東姓名 │股 數│ 股款金額 │股權比例│ 備 註 │
├──┼─────┼────┼──────┼────┼───────┤
│ 1 │袁志業 │50,000 │ 500,000元│ 10% │ │
├──┼─────┼────┼──────┼────┼───────┤
│ 2 │廖瓊玉 │10,000 │ 100,000元│ 2% │現股東為方長意
├──┼─────┼────┼──────┼────┼───────┤
│ 3 │廖偉傑 │10,000 │ 100,000元│ 2% │ │
├──┼─────┼────┼──────┼────┼───────┤
│ 4 │王敬偉 │2,000 │ 20,000元│ 0.4% │現股東為王表中
├──┼─────┼────┼──────┼────┼───────┤
│ 5 │胡白莎 │18,000 │ 180,000元│ 3.6% │現股東為王表中
├──┼─────┼────┼──────┼────┼───────┤
│ 6 │張成軍 │25,000 │ 250,000元│ 5% │2.4%股份(即 │
│ │ │ │ │ │12,000股)嗣後│
│ │ │ │ │ │出售予袁韻捷
├──┼─────┼────┼──────┼────┼───────┤
│ 7 │焦惠芳 │37,500 │ 375,000元│ 7.5% │ │
├──┼─────┼────┼──────┼────┼───────┤




│ 8 │程麗玲 │15,000 │ 150,000元│ 3% │ │
├──┼─────┼────┼──────┼────┼───────┤
│ 9 │陳佩杉 │22,500 │ 225,000元│ 4.5% │ │
├──┼─────┼────┼──────┼────┼───────┤
│ 10 │張翼宇 │75,000 │ 750,000元│ 15% │ │
├──┼─────┼────┼──────┼────┼───────┤
│ 11 │謝明秋 │75,000 │ 750,000元│ 15% │ │
├──┼─────┼────┼──────┼────┼───────┤
│ 12 │李崑富 │10,000 │ 100,000元│ 2% │ │
├──┼─────┼────┼──────┼────┼───────┤
│ 13 │費泰康 │5,000 │ 50,000元│ 1% │ │
├──┼─────┼────┼──────┼────┼───────┤
│ 14 │林翠芸 │50,000 │ 500,000元│ 10% │現股東為洪于婷
├──┼─────┼────┼──────┼────┼───────┤
│ 15 │大眾廣播股│95,000 │ 950,000元│ 19%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500,000 │ 5,000,000元│ 100% │ │
└──┴─────┴────┴──────┴────┴───────┘
附表3: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
│ 1 │ 鄧台生 │ 500,000 │ 5,000,000 │
├──┼───────┼──────┼─────────┤
│ 2 │ 蘇煥云 │ 475,000 │ 4,750,000 │
├──┼───────┼──────┼─────────┤
│ 3 │ 李育欣 │ 500,000 │ 5,000,000 │
├──┼───────┼──────┼─────────┤
│ 4 │ 蘇明傳 │ 250,000 │ 2,500,000 │
├──┼───────┼──────┼─────────┤
│ 5 │ 謝簡美玉 │ 250,000 │ 2,500,000 │
├──┼───────┼──────┼─────────┤
│ 6 │ 謝文志 │ 250,000 │ 2,500,000 │
├──┼───────┼──────┼─────────┤
│ 7 │ 謝文貞 │ 475,000 │ 4,750,000 │
├──┼───────┼──────┼─────────┤
│ 8 │ 許蕙玲 │ 250,000 │ 2,500,000 │
├──┼───────┼──────┼─────────┤
│ 9 │ 郭愛琴 │ 100,000 │ 1,000,000 │




├──┼───────┼──────┼─────────┤
│10. │ 方長意 │ 350,000 │ 3,500,000 │
└──┴───────┴──────┴─────────┘
附表4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
│ 1 │ 何秋霜 │ 490,000 │ 4,900,000 │
├──┼───────┼──────┼─────────┤
│ 2 │ 梁淑惠 │ 270,000 │ 2,700,000 │
├──┼───────┼──────┼─────────┤
│ 3 │ 錢少亭 │ 490,000 │ 4,900,000 │
├──┼───────┼──────┼─────────┤
│ 4 │ 廖偉傑 │ 490,000 │ 4,900,000 │
└──┴───────┴──────┴─────────┘
附表5: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
│ 1 │ 劉慕緹 │ 490,000 │ 4,900,000 │
├──┼───────┼──────┼─────────┤
│ 2 │ 李悅儀 │ 480,000 │ 4,800,000 │
├──┼───────┼──────┼─────────┤
│ 3 │ 張巧碧 │ 470,000 │ 4,700,000 │
├──┼───────┼──────┼─────────┤
│ 4 │ 蘇明傳 │ 320,000 │ 3,200,000 │
├──┼───────┼──────┼─────────┤
│ 5 │ 陳耀庭 │ 480,000 │ 4,800,000 │
└──┴───────┴──────┴─────────┘
附表6: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
│ 1 │ 劉利亞 │ 290,000 │ 2,900,000 │
├──┼───────┼──────┼─────────┤
│ 2 │ 方長意 │ 450,000 │ 4,500,000 │
├──┼───────┼──────┼─────────┤
│ 3 │ 袁志業 │ 590,000 │ 5,900,000 │
├──┼───────┼──────┼─────────┤
│ 4 │ 劉以理 │ 310,000 │ 3,100,000 │




├──┼───────┼──────┼─────────┤
│ 5 │ 賴盛芳 │ 460,000 │ 4,6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