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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2年度,17號
KSHV,102,上更(一),17,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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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朱立峯
      朱文欽
      朱振興
視同上訴人 朱順源
      朱漢源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
視同上訴人 朱湶祥
訴訟代理人 朱瑞霞
視同上訴人 朱炳輝
      朱崑雲
      朱崑祥
      朱文祥
      朱順英
      朱政達
被上訴人  朱禎祥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下午3 時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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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