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上 訴 人 朱立峯 朱文欽 朱振興視同上訴人 朱順源 朱漢源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視同上訴人 朱湶祥訴訟代理人 朱瑞霞視同上訴人 朱炳輝 朱崑雲 朱崑祥 朱文祥 朱順英 朱政達被上訴人 朱禎祥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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