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183號
KSHV,101,上,183,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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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陳文
上 訴 人 陳進原
上 訴 人 陳山湖
上 訴 人 陳榮次
上 訴 人 汪春錦
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前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海民
兼訴訟代理 陳海生

視同上訴人 陳海生
視同上訴人 陳明生
訴訟代理人 林司民
訴訟代理人 陳政益
視同上訴人 陳奕滔(原名陳順來)
訴訟代理人 蔡美容
視同上訴人 陳三元
視同上訴人 陳海水
視同上訴人 黃柏翔
視同上訴人 黃泰鴻
視同上訴人 黃泰傑
訴訟代理人 溫玉香
視同上訴人 陳精二
視同上訴人 陳同生
視同上訴人 陳文生
視同上訴人 陳財富
視同上訴人 簡宏龍
視同上訴人 陳清雅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
視同上訴人 陳泰昌
前列陳海水陳泰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參 加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曹重信
參 加 人 黃肅惠
被上訴人  林綿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複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 年4 月30日上午10時0 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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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