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謝銘峻
吳博輝
梁登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晴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03 年3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100 號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萬681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8萬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
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