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100號
KSHV,100,重上,100,2014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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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謝銘峻
      吳博輝
      梁登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晴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03 年3 月19日本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100 號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萬681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8萬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
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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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