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柯俊鎰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相 對 人 張榮藏
柯俊興
陳福星
柯福彬
柯芳閔
柯雅萍
柯芳瑜
柯凱文
黃秀桂
柯火山
柯智勝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
相 對 人 柯俊敏
柯俊勝
柯俊鋒
柯傳仁
柯宜均
訴訟代理人 柯俊輝
相 對 人 柯俊聰
柯莊月鳳
朱亮菱
林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嘉義縣政府辦理103年度中埔鄉○○○段00○0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共有之中埔鄉○○○段00○0地號訟爭土地 ,已於103年2月實施地籍測量,重測後或有位置、面積改變 情事等情,業經本院函詢嘉義縣政府以103年3月10日府地價
測字第0000000000號覆函屬實(見本院分割共有物卷第106 頁)。又共有土地之分割訴訟,必以所分割之土地面積確定 為前提,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標的嘉義縣中埔鄉○○○段 00○0地號土地既因正在實施地籍重測而有面積變動之可能 ,則聲請人以本件共有土地分割訴訟應於上開重測結果之行 政程序確定後始得為分割,即非無據。是聲請人類推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於該共有土地 重測結果之行政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揆諸首開 法條規定意旨,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