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契約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46號
TNHV,102,重上,46,201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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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呂家麒
上列上訴人與蘇淑君等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係就本院前揭第二審判決敗訴(即上訴人不得執臺
灣台南地方法院91年1月6日86南院鵬執明字第11358號債權憑證
對債務人蘇淑君蘇守政為強制執行)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
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上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即臺灣台南地
方法院84年度促字第14866號、15644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額
【計算式:2,170萬元+(美金552,043.7元×29.97)=38,244,7
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22,900元,
上訴人僅繳納174,696元,不足348,20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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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