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銘桔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銘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銘桔因搶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 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7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