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毒抗字,103年度,103號
TNHM,103,毒抗,103,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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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毒抗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阮夢秋
上列抗告人因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3 年3 月20日裁定(103 年度毒聲字第28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案發當日係前往○○○○○○○ KTV 參加朋友生日聚會,甫到場即因認識友人敬酒,抗告人 不及自行斟酒即隨手端取已裝有酒精飲料的酒杯飲用,案發 後於談論中發現係在場的阮氏鶯嬌將俗稱搖頭丸毒品摻入該 酒杯,意欲自己飲用,抗告人因一時不注意,誤拿摻入MDA 的酒精飲料飲用,為證人所不及阻止,顯見抗告人自始至終 均未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的故意,故審理程序未予訊問審酌, 致為不利抗告人的裁定,顯有應撤銷發回的理由,請准撤銷 發回。
二、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阮夢秋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在○○市 ○○區○○路000 號○○○KTV 的包廂,經警查獲其在內, 並於包廂內查扣第二級毒品藥丸、第三級毒品K 他命、殘渣 、吸管、K 盤、鐵夾子、殘渣袋等物,並將抗告人等在場施 用毒品的嫌疑人共29人逮捕偵辦,抗告人經採尿送驗,呈MD A 陽性反應,此有警方的移送書、職務報告、現場圖、扣案 物照片、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抗告人的供述筆錄在卷可參。 ㈡MDA 俗稱「High客」,係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為行政院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公告的第二級毒品。抗告人的尿液經 過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的初步及確認檢驗, 認定被告尿液呈MDA 陽性反應,該檢驗結果,應無誤判的可 能,則抗告人應於警方查獲前不久,曾施用MDA 毒品。抗告 人抗告認為其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飲料,事後才知該飲 料遭人摻入毒品云云。惟依警方的職務報告及現場圖所示, 該KTV 包廂內中間有一桌子,包含抗告人在內的其他人等均 在桌旁,抗告人所坐的位置就在桌子中間部位,面對KTV 門 口,兩旁坐滿他人;K 盤、殘渣袋、吸管、毒品等扣案物, 就在抗告人的左前方,距離相當之近,該等物品為抗告人一 望即知,加上包廂內瀰漫K 他命的塑膠味道,抗告人怎可不 知裡面為施用毒品的聚會。再參酌抗告人的位置,就在桌子 中間前面,兩旁坐滿其他28人,圍成一ㄇ字型的型態來看,



抗告人實無可能才剛進包廂,就擠進該處並坐在該位置,反 而是已坐在該處較久時間,才可能形成如上的所在位置圖。 抗告人辯稱其剛進包廂有人拿飲料給伊喝,或其剛進包廂親 自拿飲料起來喝云云,不僅前後不符,且與上述客觀事證不 合,自無可取。抗告人既對毒品一望即知,且毒品相關扣案 物的所在位置又伸手可及,其待在包廂內也已一段時間,房 內亦充滿K 煙味道,則抗告人知悉其施用MDA 毒品的客觀情 事,應甚明確。抗告人有施用毒品的故意,當可認定。三、綜上,原裁定認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事證明確,依法裁 定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事用法,俱無不當。抗告 人抗告指其誤飲毒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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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