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選上更(一)字,102年度,48號
TNHM,102,選上更(一),48,201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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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選上更(一)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炎釧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文雄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育鈿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惠敏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月霞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淑惠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賄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
第23、25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11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
署100年度偵緝字第233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顏炎釧顏文雄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部分均撤銷。
顏炎釧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01至03、05、06、附表三各編號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柒仟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04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顏文雄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連帶沒收。
顏文雄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01至03、05、06、附表三各編號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柒仟元均沒



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04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顏炎釧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連帶沒收。
顏育鈿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01至03、05、06、附表三各編號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柒仟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04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顏炎釧顏文雄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連帶沒收。
吳惠敏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01至03、05、06、附表三各編號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柒仟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04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顏炎釧顏文雄顏育鈿王月霞顏淑惠連帶沒收。
王月霞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01至03、05、06、附表三各編號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柒仟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04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顏炎釧顏文雄顏育鈿吳惠敏顏淑惠連帶沒收。
顏淑惠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01至03、05、06、附表三各編號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柒仟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04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應與顏炎釧顏文雄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連帶沒收。
事 實
一、顏炎釧係址設臺南市○○區○○里0號之0「○○○○○○○ ○○○○○○○○」(下稱「○○○○○○○」)之○○○ ,亦係民國99年直轄市臺南市第1屆市議員第2選舉區(含新 營區、鹽水區、柳營區)市議員選舉(下稱第1屆第2選舉區 市○○○○0○○○0號之候選人;顏育鈿顏炎釧之胞弟, 亦為「○○○○○○○」○○○;吳惠敏顏炎釧之配偶; 王月霞顏育鈿之配偶,且為「○○○○○○○」○○,負 責該廠財務調度;而顏淑惠任職於臺南市○○區農會(改制



前之○○鎮農會,下稱○○農會),係顏炎釧之胞妹;顏文 雄【因病於99年10月28日(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誤載為99 年10月27日)至99年11月10日,在長庚醫院高雄分院住院】 則係「○○○○○○○」之○○○,為顏炎釧之父。二、顏文雄顏炎釧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等人, 見第1屆市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參選人數為應選人數之2倍(應 選4人,參選8人),選情激烈,竟萌生籌措買票賄選資金之 意圖,適自顏淑惠處得知○○農會可辦理政府補助、超低利 率之專案農業貸款,為使顏炎釧能順利當選,乃由顏文雄主 導謀以上開專業農業貸款機會,貸得款項除保留部分作為「 ○○○○○○○」營運用,其餘款項則預作賄選資金,竟共 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為 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先於99年9月2日以顏育鈿名義,以購 買機器以「提升畜禽產業經營」名目,向○○農會申請貸款 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審核通過,○○農會總計貸予顏 育鈿2千萬元【其中1140萬元乃以土地辦理抵押貸款,另860 萬元則送「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信用保證,下 稱系爭貸款】,並於99年10月5日撥貸至顏育鈿在○○農會 歡雅辦事處所開立第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三、顏文雄顏炎釧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等人, 即進一步規劃,以其中1,400萬元借用他人帳戶,分批領出 現金,以規避查緝及隱匿其等買票行為,餘款其中482萬元 存入「○○○○○○○」帳戶,另118萬元放入公司保險箱 作為該廠營運之用,並於99年10月8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 市○○區○○路0段000號吳惠敏友人賴美貞所開設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由吳惠敏王月霞向不 知情賴美貞借用「○○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 合庫)新營分行帳戶;同(8)日,王月霞又至臺南市○○區 ○○里○○路000號之0友人張明義所開設之「○○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向不知情之張明義借用「○ ○公司」及張明義個人設於合庫北新營分行帳戶。王月霞借 得上開帳戶後,隨即於當(8)日上午,到○○農會歡雅辦事 處與顏淑惠會合,由顏淑惠代填取款憑條予王月霞交給顏育 鈿親自簽名後,提領顏育鈿帳戶內2千萬元現金,因○○農 會歡雅辦事處現金不足,乃由○○農會開立取款憑條,交由 王月霞向合庫新營分行提領○○農會存放在該行之現金,王 月霞取得○○農會所開立取款憑條及存款簿後,旋至合庫新 營分行,與賴美貞會合,依原定規畫將上開2千萬元,其中9 00萬元存入向賴美貞所借用之合庫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 000號帳戶(戶名:○○公司);其中200萬元存入向張明義



借用合庫北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300萬 元存入「○○公司」設於合庫北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 0號帳戶,再由吳惠敏分別於99年10月13日、同年月15日、 同年月21日,通知賴美貞每次各領出現金300萬元,在○○ 公司分批交予吳惠敏(按:3次金額合計本應為900萬元,然實 際取回899萬7千元),另王月霞則分別於99年10月26日、99 年11月8日、99年11月10日,自張明義處取回200萬元、200 萬元、100萬元(按:3次金額合計500萬元)現金後,交予顏 文雄、顏炎釧吳惠敏等人,預備供顏炎釧伺機向第2選舉 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買票行賄之用。
四、顏文雄顏炎釧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等人謀 事既定,乃推由顏炎釧分別與王嘉郁蔡同吉林枝安(以 上3人業經本院101年度選上訴字第693、694號判決有罪確定 )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或預備交付賄賂,而約 其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王嘉郁蔡同吉林枝安依序 分別尋求同有犯意聯絡之范張碧朱趙水棉(以上2人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連春棠(業經本院101年度選上訴字 第693、694號判決有罪確定)為其下線樁腳,顏炎釧則將買 票款項交予王嘉郁蔡同吉林枝安,而為下列行為: ㈠經由王嘉郁行賄部分:
王嘉郁前因任職○○國中而與范榮楠范張碧夫妻為摯友, 由范張碧於99年11月1日,到臺南市○○區○○里○○00號 之0陳周云柔(原名陳周惠花,綽號阿花)美髮店內,向同有 犯意聯絡之陳周云柔,詢問可為顏炎釧買票數量為100票後 ,將之回報予王嘉郁顏炎釧即於99年11月10日,指示王嘉 郁將現金5萬元交付予范張碧王嘉郁旋將上開5萬元,持至 范張碧住處,交予不知情之范張碧之夫范榮楠請其轉交給范 張碧後即行離去,離去時適在屋外遇見范張碧,即對范張碧 稱:「服務處的人叫我拿錢過來,1票500元,等服務處指示 再發」等語,范張碧即於同(10)日,在陳周云柔店門前, 將該現金5萬元交予陳周云柔,並囑咐陳周云柔待其下達指 令後,為顏炎釧向選民買票。迨於99年11月13日,顏炎釧指 示可以開始進行買票,王嘉郁即將此訊息告知范張碧,范張 碧接獲指令後,立即轉知陳周云柔陳周云柔將其中1,500 元作為自己戶內共3票(每票500元)之賄款(該1,500元,陳 周云柔基於收受賄款之意思收受其中500元,而許其個人將 票投予顏炎釧,另1,000元則由陳周云柔負責再向其戶內有 選舉權之其他2位親友行賄,惟尚未轉交),另將其中部分現 金於附表一編號02至08、10至14、18所示時間、地點,將附 表一編號02至08、10至14、18各編號所示金額,交付附表一



編號02至08、10至14、18各編號之受賄者欄所示之李吳麗玉 、曾趙嬌、李俊霖、許趙秀鳳林柯金美蔡吳秀鳳、康玉 鳳、施黃西玉何進燈鄭陳美珠許錦榮張緯宏、王文 德,以每票500元之代價,為顏炎釧買票。而附表一編號02 至08、10至14所示投票權人之李吳麗玉、曾趙嬌、李俊霖、 許趙秀鳳林柯金美蔡吳秀鳳、康玉鳳施黃西玉、何進 燈、鄭陳美珠許錦榮張緯宏對於陳周云柔交付賄賂之目 的係在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已有認識,仍基於投票收受 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應允投 票予顏炎釧(按: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王文德則除外,其本 人並未受賄);部分附表一編號02至08、10至14、18各編號 所示投票權人(詳如受賄者欄⑵所示之對象及金額欄所示之 人)分別與顏炎釧王嘉郁范張碧陳周云柔共同基於交 付賄賂或預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周云柔囑咐上開投 票權人轉交如附表一編號02至08、10至14、18投票權人欄所 示之家屬及友人,以同欄所示之款項,一併轉知各該投票權 人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其等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而約其 投票支持顏炎釧,及對各該投票權人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 交付賄賂或預備交付賄賂,部分附表一編號02至08、10至14 、18所示之投票權人已將賄款轉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家屬、 友人,部分並未轉交如附表一編號02至08、10至14、18所示 之家屬、友人(是否已轉交,詳如附表一編號02至08、10至 14、18所載)。而附表一編號09、15、16、17所示之投票權 人康明瑞周玉花李文信侯明月對於各該編號所示交付 賄選款項者交付賄賂之目的係在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已 有認識,仍基於投票收受每票500元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應允投票予顏炎釧;另附表一 編號09、15、17所示之投票權人康明瑞周玉花侯明月分 別與顏炎釧王嘉郁范張碧陳周云柔與各該編號所示交 付賄選款項者共同基於預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各該編 號所示交付賄選款項者分別囑咐康明瑞周玉花侯明月轉 交如附表一編號09、15、17投票權人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 以同欄所示之款項,一併轉知各該投票權人欄所示之家屬及 友人其等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而約其投票支持顏炎釧, 及對各該投票權人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預備交付賄賂,惟附 表一編號09、15、17所示之投票權人康明瑞周玉花、侯明 月分別收受後,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賄款交給同欄所示之 家屬及友人。
㈡經由蔡同吉行賄部分:
99年10月27日下午6時許,顏炎釧下班途經守衛室時,指示



蔡同吉(「○○○○○○○」守衛)為其買票,蔡同吉即於 同年11月8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 號之00朱趙水棉住處外,先行墊付現金1萬元予朱趙水棉, 囑朱趙水棉以每票500元為顏炎釧買票,再於99年11月11日 晚上7時48分許,回報顏炎釧已經開始買票,顏炎釧隨即交 付蔡同吉現金3萬元(含上開代墊款1萬元)以利買票作業。 朱趙水棉於收取蔡同吉交付之現金1萬元後,將其中1,000元 作自己戶內2票(每票500元)之賄款(該1,000元,朱趙水棉 基於收受賄款之意思收受其中500元,而許其個人將票投予 顏炎釧,另500元則由朱趙水棉負責再向其戶內有選舉權之 其他1位親友行賄,惟尚未轉交),另將其中部分現金於附 表二編號03至06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二編號03至06各編 號所示金額,交付附表二編號03至06各編號之受賄者欄所示 之李森麗、林趙琴周榮裕、李郭亮(以上4人另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以每票500元之代價,為顏炎釧買票。而附表 二編號03至06各編號所示投票權人李森麗、林趙琴周榮裕 、李郭亮對於朱趙水棉交付賄賂之目的係在約定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已有認識,仍基於投票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同意投票予顏炎釧;並分別與 顏炎釧蔡同吉朱趙水棉共同基於預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 絡,由朱趙水棉囑咐上開投票權人李森麗、林趙琴周榮裕 、李郭亮轉交如附表二編號03至06投票權人欄所示之家屬及 友人,以同欄所示之款項,一併轉知各該投票權人欄所示之 家屬及友人其等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而約其投票支持顏 炎釧,及對各該投票權人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預備交付賄賂 ,惟附表二編號03至06各編號所示投票權人李森麗、林趙琴周榮裕、李郭亮分別收受後,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賄款 交給同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
㈢經由林枝安行賄部分:
99年10月間某日,顏炎釧偕同林枝安,至臺南市○○區○○ 里○○○000號連春棠(臺南市○○區○○社區○○○)住處 ,請連春棠擔任其競選市議員之樁腳,負責向柳營區篤農里 有投票權之人買票行賄,並對連春棠稱:「你可以處理幾票 ?」,連春棠回稱:「約40-50票」等語,顏炎釧又對連春 棠稱:「改天我沒空,由林枝安來找你」等語後離去。迨於 99年10月29日下午4時30分許,遂由連春棠陪同顏炎釧、林 枝安等人,在柳營區篤農里一帶,進行遊行、拜票活動。嗣 於99年11月16日,顏炎釧指示林枝安,先行墊付將現金3萬 元交予連春棠(嗣顏炎釧即將林枝安先行墊付之3萬元,返還 林枝安),林枝安即將3萬元,持至連春棠住處,交予連春棠



,並對連春棠稱:「1票500元」等語,嗣連春棠於收取林枝 安現金3萬元後,即於附表三編號02、03所示時間、地點, 將附表三編號02、03所示金額分別交付予連李金蘭連德明 ,尋求投票支持顏炎釧。而附表三編號02、03所示之投票權 人連李金蘭連德明對於連春棠交付賄賂之目的係在約定投 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已有認識,仍基於投票收受每票500元賄 賂之犯意予以收受,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應允投票 予顏炎釧;連李金蘭連德明並分別與顏炎釧林枝安、連 春棠共同基於預備交付賄賂或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連春 棠囑咐上開投票權人連李金蘭連德明轉交如附表三編號02 至03投票權人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以同欄所示之款項,一 併轉知各該投票權人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其等行賄之意思及 轉交賄款,而約其投票支持顏炎釧,及對各該投票權人欄所 示之家屬及友人預備交付賄賂或交付賄賂,附表三編號02所 示投票權人連李金蘭收受後,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賄款交 給同欄所示之家屬及友人,附表三編號03所示投票權人連德 明於收受後,於附表三編號04所示之時間、地點將上情轉知 有投票權之連素菊,並交付賄款500元,連素菊對於連德明 交付賄賂之目的係在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已有認識,仍 基於投票收受每票500元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而許以投票 權為一定之行使,應允投票予顏炎釧(連李金蘭連德明連素菊3人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五、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朱趙水棉陳周云柔連春棠顏炎釧買票賄選之檢舉情資後,分別指揮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新營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處偵辦,並:
㈠於99年11月14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000 號之00朱趙水棉住處,經其同意搜索,扣得4,500元【含朱 趙水棉收受賄賂500元、李森麗返還之1,000元(其中500元為 李森麗收受之賄賂,另500元為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預備交 付之賄賂3,000元)】,朱趙水棉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供出 係蔡同吉以1票500元向其行賄,另要求其以每票500元之代 價為顏炎釧之小樁腳而交付9,500元,為顏炎釧向有投票權 之人買票賄選(以上蔡同吉共交付朱趙水棉1萬元)。另員警 於同(14)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 之00蔡同吉住處,為警經其同意搜索,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登記第4號市議員候選人顏炎 釧之競選文宣137張。蔡同吉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供出係 顏炎釧令其向有投票權人行賄,並交出3萬元(含代墊款1萬 元)供查扣,因而查獲市議員候選人顏炎釧。嗣周榮裕、李



郭亮分別於偵查中繳還所受賄賂1,000元、3,500元。 ㈡於99年11月16日查獲許趙秀鳳施黃西玉顏炎釧之小樁腳 ,許趙秀鳳施黃西玉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供出係陳周云 柔以每票500元向渠等行賄,另要求渠等為顏炎釧之小樁腳 ,為顏炎釧向里內有投票權之人買票賄選。旋於同(16)日 下午1時46分許,至臺南市○○區○○里○○00號之0陳周云 柔住處,經其同意搜索,扣得候選人顏炎釧之競選文宣15張 、統計票數名單1張,陳周云柔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供出 係范張碧交付5萬元,以每票500元向其行賄,另要求其擔任 顏炎釧之小樁腳,為顏炎釧向里內有投票權之人買票賄選, 並提出現金2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500元應予更正,該 21,000元含陳周云柔本人收受賄賂500元,預備交付賄賂20, 500元)為警查扣。同(16)日晚上7時10分許,再至臺南市 ○○區○○里○○00號范榮楠范張碧住處,經范榮楠同意 搜索,扣得書寫選民名字之名單5張,范張碧並於偵查中自 白犯行,供出係王嘉郁顏炎釧之命交付5萬元,令其交予 陳周云柔顏炎釧向有投票權之人買票賄選,因而查獲市議 員候選人顏炎釧。合計共扣得5萬元(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已 交付賄賂、預備交付賄賂之金額)。
㈢於99年11月21日查獲連春棠顏炎釧之樁腳,連春棠並於偵 查中自白犯行,供出係顏炎釧親自要求連春棠擔任顏炎釧之 樁腳,顏炎釧並令林枝安交付3萬元予連春棠,由連春棠顏炎釧向里內有投票權之人買票賄選,並提出26,000元供警 查扣,因而查獲市議員候選人顏炎釧;連李金蘭連德明連素菊嗣於警詢時分別提出3,000元(其中500元為連李金蘭 收受之賄賂、2,500為預備交付賄賂)、500元(為連德明收 受之賄賂)、500元(為連素菊收受之賄賂)供警查扣。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查明顏育鈿上開2千萬元 貸款情節,於:
㈠99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許,派員至○○農會調閱該貸款案相 關資料時,為顏淑惠察覺有異,遂返回「○○○○○○○」 ,將司法機關已著手清查上開賄選買票資金一情告知顏文雄顏炎釧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等人,顏育鈿王月霞 ,為免司法機關查扣「○○○○○○○」門口之監視器充為 證據,遂於同(18)日下午4時許,將該監視器拔除,並於同 (18)日下午5時許,命「○○○○○○○」之工務組長李堯 峰,將該監視器拔除後,持往「○○○○○○○」屠宰廠區 後方鐵製閣樓藏匿。
㈡9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5分許,由同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警 察局新營分局員警,至「○○○○○○○」2樓停車場逕行



搜索,而於顏文雄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賓士車後車廂 ,扣得預備供賄選使用之現金1,399萬7千元。七、案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新營分局、刑警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請 及移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 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 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 ,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 ,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 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王月霞於99年11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後之證述內容,詳如該日訊問筆錄之記載(見99年度選他字 第310號卷〈下稱偵卷〉㈣第281至284頁),被告王月霞之辯 護人於原審雖聲請勘驗上開訊問之錄音光碟,惟其聲請勘驗 之範圍僅係自99年11月23日18時50分30秒開始至19時02分16 秒(見原審100年度選訴字第23號卷〈下稱原審卷〉㈡第61、 63頁反面),對照該日訊問筆錄之記載,該日檢察官對證人 王月霞之訊問係自下午5時40分(即17時40分開始)(見偵卷 ㈣第281頁),於當日下午6時39分(即18時39分)結束訊問 (見偵卷㈣第284頁),是被告王月霞之辯護人於原審聲請勘 驗上開錄音光碟之時間(即當日18時50分30秒開始至19時02 分16秒),係檢察官已訊問完畢、書記官整理好訊問筆錄後 交付證人王月霞閱覽之時間,此由原審100年11月17日勘驗 結果(見原審卷㈡第61至64頁)即可知悉,且證人王月霞閱 覽時亦有其原選任之辯護人(律師)陪同,辯護人並數次提 醒王月霞「要仔細看」(見原審卷㈡第62頁),上開筆錄既 經證人王月霞確認無訛始簽名,王月霞於99年11月23日檢察 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內容,自應以該日訊問筆錄之 記載為準。至於原審100年11月17日之勘驗結果,係證人王 月霞於99年11月23日檢察官訊問後、閱覽筆錄時所陳述之補 充意見,就其補充意見部分,因99年11月23日檢察官之訊問 筆錄未予載明,雖應以原審100年11月17日之勘驗結果為據 ,並應列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之後(被告王月霞之選任辯護人 於原審勘驗完畢後亦同此主張,見原審卷㈡第63頁反面), 惟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對被告王月霞於99年11月23日檢察官 訊問時以證人身分結證並經製成訊問筆錄部分並不生影響。



是被告王月霞之辯護人主張:王月霞於99年11月23日檢察官 訊問筆錄應以原審上開勘驗筆錄為準云云,尚有誤會。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判決其餘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 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102年度選上 更㈠字第48號卷〈下稱本院更㈠卷〉㈠第174頁反面至第175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 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顏文雄顏炎釧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坦 承:㈠顏炎釧係「○○○○○○○」之○○○,亦為第1屆 第2選舉區市議員選舉登記第4號之侯選人;㈡顏育鈿係顏炎 釧之胞弟,為「○○○○○○○」○○○,吳惠敏顏炎釧 之配偶;而王月霞顏育鈿之配偶,亦為「○○○○○○○ 」○○,負責「○○○○○○○」財務調度;顏淑惠則任職 於○○農會,係顏炎釧之胞妹;顏文雄係「○○○○○○○ 」之○○○,為顏炎釧之父;㈢99年9月2日以顏育鈿名義向 ○○農會申請貸款2千萬元,並提供顏文雄名下鹽水區溪洲 寮段共18筆土地、顏育鈿名下鹽水區仁愛段共2筆土地作為 擔保,經○○農會審議後,因土地價值不足,而准以上開土 地抵押貸款1,140萬元,另860萬元則送「財團法人農業信用 保證基金」申請信用保證,經審核通過,○○區農會總計貸 予顏育鈿2千萬元,並於99年10月5日撥貸至顏育鈿在○○農 會歡雅辦事處所開立第00000000000號帳戶;㈣99年10月8日 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吳惠敏友人賴 美貞所開設之「○○公司」,由吳惠敏王月霞賴美貞借 用「○○公司」設於合庫新營分行帳戶;同(8)日,王月霞 又至臺南市○○區○○里○○路000號之0其友人張明義所開 設之「○○公司」,向張明義借用○○公司及張明義個人設 於合庫北新營分行帳戶。㈤王月霞借得上開帳戶後,即於同



(8)日上午11時許,到○○區農會歡雅辦事處與顏淑惠會合 ,由顏淑惠代填取款憑條,提領現金2千萬元,並由○○農 會開立取款憑條,交由王月霞向合庫新營分行提領現金,王 月霞取得○○農會所開立取款憑條及存款簿後,旋至合庫新 營分行與賴美貞會合,將上開2千萬元,其中900萬元存入向 賴美貞所借用之合庫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公司);其中200萬元存入向張明義借用之合庫北新營 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300萬元存入「○○公 司」設於合庫北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㈥吳惠 敏分別於99年10月13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1日,通知賴 美貞各領出現金300萬元,在○○公司分批交予吳惠敏(實際 取回899萬7千元);另王月霞則分別於99年10月26日,及同 年11月8日、10日自張明義處取回200萬元、200萬元及100萬 元現金後,交予被告顏文雄顏炎釧吳惠敏。㈦被告顏文 雄、吳惠敏承認系爭貸款中之1,400萬元是預備買票之用, 且被告顏文雄承認99年11月25日檢察官在其所有車號0000-0 0賓士車後車廂所查扣之1,399萬7千元即是前開貸款供買票 之賄款。惟被告顏炎釧顏文雄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均矢口否認有共同行賄之事實,被告顏文雄、吳惠 敏則均辯稱:借貸供預備賄選之用,均是顏文雄一人所主導 、決定,與其餘之被告無關,顏文雄雖有告知吳惠敏貸款部 分要供預備買票之用,但之後決定不賄選了,並不知顏炎釧 行賄之情云云,被告顏炎釧雖不否認有與王嘉郁蔡同吉林枝安共同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行賄行為,惟辯稱此為其 個人行為,與其餘被告無關云云,被告顏育鈿王月霞、顏 淑惠則均辯稱:向○○區農會貸款2千萬元係為「○○○○ ○○○」擴建即興建歡雅雞舍二廠之用,並不知道是顏文雄 要將部分資金預備用於為顏炎釧買票賄選之用,與顏文雄顏炎釧無犯意聯絡云云。被告王月霞另辯稱:我是公司的總 ○○,所以錢撥下來,農會通知我去領出來,我聽從我爸爸 叫我把錢放哪裡,我就放哪裡云云,被告顏淑惠則另辯稱: 我只是幫忙寫取款條,家裡的事情我都沒有參與,我並沒有 參與賄選云云。
二、而被告顏文雄顏炎釧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 前開自白之事實,核與證人賴美貞張明義證述借用事實欄 所載帳戶及提領現金之情形相符(見偵卷㈣第33至37頁、卷 ㈤第351至352頁),並有授信批覆書、○○鎮農會授信申請 書、○○鎮農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授信審議委員會 開會紀錄、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審核通知書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收入通知單、臺南縣○○鎮



農會放款申請書登錄單各1份(見偵卷㈢第34至39頁)、提升 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申請書、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申請 書各1份(見偵卷㈢第101至114頁)、取款憑條、現金收入傳 票、現金支出傳票照片共4幀、臺南縣○○鎮農會一次提領 一百萬元以上客戶芳名備查簿影本1份(見偵卷㈢第155至158 頁)、張明義於99年10月8日於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存款 憑條影本、○○公司99年10月8日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 存款憑條影本、合作金庫分戶交易明細表2份(見偵卷㈢第1 66至210頁)、○○公司合庫新營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帳 號:0000000000000號)、○○公司存款憑條及洗錢防制法申 報資料登錄明細表各1份(見偵卷㈢第29至32頁)在卷可憑, 是其等前開自白部分,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此部分之 事實,應可認定。
三、被告顏炎釧顏文雄顏育鈿吳惠敏王月霞顏淑惠有 共同籌措賄選資金以供行賄之事實:
㈠被告顏文雄顏育鈿名義向○○農會貸款2千萬元時,已有 預將其中1,400萬元作為買票資金之意:
1.系爭貸款經准許後,於99年10月5日撥至顏育鈿在○○區農 會歡雅辦事處所開立第00000000000號帳戶,旋即由王月霞 於同月8日上午11時許,到○○區農會歡雅辦事處與顏淑惠 會合,交由顏淑惠代填取款憑條,提領現金2千萬元,除將 其中482萬元存入設於「○○○○○○○」合庫新營分行第0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顏文雄),其中118萬領出放入公司保險箱,作為公司 營運之用以外,餘款中之900萬元則存入向賴美貞所借用之 合庫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公司) ;餘款中之200萬元存入向張明義所借用合庫北新營分行第0 000-000-000000號帳戶;餘款中之300萬元存入「○○公司 」設於合庫北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已如前 述。若如被告等所辯系爭貸款原本全部是要作為「○○○○ ○○○」擴廠之用,是貸款後始生要將其中部分資金作賄選 之用,則其於撥款至顏育鈿帳戶後,應先是留於帳戶內待供 支付擴廠相關支出之用,縱如被告等所辯係因○○農會要求 應提領現金,衡情亦應轉存於「○○○○○○○」其他公司 帳戶,或被告顏文雄顏育鈿王月霞等與「○○○○○○ ○」有關人員之帳戶內,其後始有為賄選之需而領款或轉帳 之舉,然以其等大費周章借用不相干之賴美貞張明義等人 帳戶轉入,再分批提領現金之流程,以其備妥之龐大資金, 欲借用帳戶存入亦必是被告等得以信任之人,其間借貸、轉 存、提領現金,過程又非簡易,衡情非細細籌劃,不得畢其



功,已堪見被告顏文雄等借款時實有預謀之情,被告等辯稱 是因○○農會要求貸款要提領現金之情,實不能作前開借用 帳戶轉入再提領現金之正當理由。
2.又被告顏炎釧於原審訊問其選舉支出之來源,除供稱是自己 議員薪資所得外,並供稱:被告顏文雄會提撥一些經費給服 務處,若是不夠,被告吳惠敏會跟被告顏文雄拿等語(見原 審卷㈣第92頁正、反面),被告顏文雄亦供稱:以前被告顏 炎釧(兩次)選舉我都是準備幾百萬元,約3、4百萬元或5 、6百萬給他作選舉資金等語(見本院更㈠卷㈠第278頁), 而本次被告顏文雄卻準備高達1,400萬元供被告顏炎釧賄選 之用,遠超出過往其為被告顏炎釧選舉需準備之資金,其自 有提早準備籌措之必要,參酌被告顏文雄供證稱:「我決定 挪出1,400萬元出來選舉買票用」(見偵卷㈣第315頁)、「( 剛你說到500萬是借給張明義,900萬是要贊助你兒子選舉, 你領出來就好了,為何還要匯到賴美貞的戶頭?)因為選舉 若是放在自己戶頭去領,人家會說是要買票,我想說寄放在 別人的戶頭,去領,人家比較不會覺得要買票,我們要用會 比較好處理,(所以你的意思你借戶頭就是為了怕別人誤會 你們去買票?)對」(見原審卷㈢第35頁反面)、「(既然是 要幫顏炎釧選舉,而且是正當用途,為何要900萬元匯到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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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