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昇東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全常
選任選護人 吳政遇律師 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國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3年4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 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裁定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