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4號
TCHV,103,上更(一),4,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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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福居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上訴人  黃松根 
訴訟代理人 黃柳涵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余佳玲 
被上訴人  黃福建 
      黃鑫勝即黃秋培
      黃秋益 
      黃益治 
      鄭淑貞 
      鄭淑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 第44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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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