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地藏庵法定代理人 吳亮寬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複代理人 陳忠孝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金雄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美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明輝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劉光雄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明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魏文章(即黃九妹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美蓮上五人(即黃金雄、黃明輝、劉光雄、黃明仁、魏文章)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複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反訴原告 陳宗傳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00巷0號被上訴人 黃耿堂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00鄰○○路○段 000巷00弄00號被上訴人 楊枝常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被上訴人 張伯昌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0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伯欽 住同上被上訴人 游草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巷00弄00 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吟萱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被上訴人 朱碧月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陳宗傳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5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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