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88號
TCHV,102,重上,88,201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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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地藏庵
法定代理人 吳亮寬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忠孝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金雄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美女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明輝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劉光雄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明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魏文章(即黃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美蓮
上五人(即黃金雄黃明輝劉光雄黃明仁魏文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反訴原告
      陳宗傳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00巷0號
被上訴人  黃耿堂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00鄰○○路○段
            000巷00弄00號
被上訴人  楊枝常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
被上訴人  張伯昌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0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伯欽  住同上
被上訴人  游草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吟萱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
被上訴人  朱碧月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宗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5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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