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陳愷瑩
陳客中
受告知訴訟
人 王育英
訴訟代理人 曾明俊
黃仕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葉芝萍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8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蔡 秉 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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