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瑞庭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沈瑞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瑞庭(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 之加重強盜既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一0三年五月 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