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61號
TPHV,103,聲,161,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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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以興
相 對 人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前主張債務人即聲請人自民國( 下同)102年3月起先後向相對人訂購外套、長褲等貨品,總 計價值新臺幣(下同)853萬7200 元,惟聲請人收受貨品確 認無誤後,迄不履行付款義務,嗣經相對人屢次催討,聲請 人始交付發票日期為102年9月23 日、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支 票乙紙予相對人用以支付部分貨款。經相對人提示付款後退 票,嗣經相對人催討,聲請人仍置之不理等情,為保全對聲 請人前述買賣價金、票據請求之強制執行,乃聲請於853 萬 7200元範圍內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司 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484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提 出異議,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事聲字第366號民 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抗 字第149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准予供擔保為假扣押,並宣告 如聲請人以853萬7200 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司聲字第6號卷,下稱司聲6號卷 第21頁),相對人乃於102年12月13 日據該裁定對聲請人為 假扣押執行,(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17 號卷第8至36 頁),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 金錢給付請求向聲請人起訴,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記錄 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案件查詢清單、案件查詢證明(見 司聲6號卷第9至19頁)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見本院卷 第8 頁)可考,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 不合,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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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