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24號
抗 告 人 林芯宇
林芯安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政賢
抗 告 人 林朝聘
林陳雪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怡君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60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假處分意旨略以:訴外人林政賢自民 國(下同)97年11月起陸續向伊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8,430萬元,迄未清償,經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獲准(案號:100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並確定在案。詎林 政賢為求脫產,自99年起陸續將其名下所有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之土地、同段1485建號之建物(下稱系 爭不動產)分別以贈與或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抗告人( 詳如附表一),致伊因查無林政賢財產可供執行,債權無法 順利受償。今伊擬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起訴 請求撤銷林政賢及抗告人間之詐害債權行為,為恐抗告人於 訴訟時將系爭不動產再為移轉、設定抵押或為其他處分,日 後有難以強制執行或甚難之虞,為此,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 明,聲請禁止抗告人對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 、移轉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案經原裁定命相對人供擔 保後,分別禁止抗告人就附表二至五之不動產,為讓與、設 定抵押、出租、移轉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抗告人不服 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系爭不動產係抗告人林朝聘(林 政賢之父)於84年間出資購買,借名登記於長子林政賢名下 ,惟林政賢與配偶張淑慧離異後,林朝聘擔心抗告人林芯宇 、林芯安(即林政賢之子女)二人日後無人扶養,乃終止借 名關係,收回系爭不動產,並自90年間起至100年間止分次 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於抗告人林朝 聘、林芯宇、林芯安、林陳雪霞(林政賢之母)所有,而相 對人自87年間林政賢與張淑慧離婚後,即與林政賢同居,進 而於91年8月間辦理結婚登記,並收養抗告人林芯宇、林芯 安,且以渠等法定代理人身分,配合抗告人林朝聘辦理系爭
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對上情知之甚詳,又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政賢夫妻二人鮮少往來,不知林政賢貸款及負債之實際情 形,並無相對人所稱意圖令林政賢脫產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之事,況90年間林政賢辦理系爭不動產部分所有權移轉時, 其借貸債務尚未發生,何來企圖脫產之說。實則林政賢與相 對人之借款協議,係因林政賢其他不動產遭債權人聲請執行 ,為便於相對人參與分配,減少損失,始與相對人通謀虛偽 而為意思表示,並非真正,系爭不動產移轉予抗告人,乃抗 告人之權利行使行為,並非脫產以詐害債權。相對人未釋明 請求標的有何現狀變更之可能、本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等 項,原裁定准其所請,於法未合,應予撤銷等語。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 2條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 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 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假處分係保 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 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 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 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 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72號 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訴外人林政賢自97年間起陸續向伊借款 ,金額共達8430萬元,迄未清償,伊雖就上開債權取得原法 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並執之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林政賢之財產,惟因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 致全數未受清償,由原法院於102年9月18日核發101年司執 助字第3097號債權憑證。而林政賢自97年至今,陸續以贈與 或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所有, 伊擬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林政賢 及抗告人間之詐害債權行為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款協議書、 原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 明書、101年司執助字第3097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為證(原法院卷第6、8-9、10-2 0、22頁),應認其就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及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即請求之原因)、債務人就請求標的有不利益之 處分,致生所有權產生變動及其現狀變更將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假處分之原因)等項,已為釋明;至 於相對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如有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 為,致現狀變更,日後將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部分, 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以為釋明雖有未足,然 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 擔保後,分別禁止抗告人就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為 讓與、設定抵押、出租、移轉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 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釋明請求、假處 分之原因及請求標的現狀變更之可能等項云云,核無可採。 又抗告人另雖主張:系爭不動產係由林朝聘出資購買後借名 登記於林政賢名下,非林政賢所有,相對人除知悉上情外, 並配合辦理相關之移轉登記手續,其與林政賢之借款協議, 實為通謀所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抗告人不知林政賢貸款及負 債之實際情形,林朝聘既已終止其與林政賢之借名登記關係 ,則其收回系爭不動產,將所有權分次移轉登記於各抗告人 名下,乃權利之行使云云,核屬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事項, 揆諸首揭說明,尚非本件假處分之保全程序所得審究,要難 執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是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亦難認為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附表一:林政賢移轉不動產予抗告人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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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受讓人│ 移轉標的 │ 移轉登記日期 │登記│取得權│ 備註 │
│號│ │ │ │原因│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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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芯宇│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99年9 月15日│贈與│14/200│共計取得│
│ │ │ ├───────┼──┼───┤權利範圍│
│ │ │ │ 100年1 月27日│買賣│13/200│45/200 │
│ │ │ ├───────┼──┼───┤ │
│ │ │ │ 100年3 月31日│贈與│ 6/200│ │
│ │ │ ├───────┼──┼───┤ │
│ │ │ │ 100年5 月17日│買賣│12/200│ │
│ │ ├──────────────────┼───────┼──┼───┼────┤
│ │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 │ 100年5 月17日│買賣│6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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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芯安│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99年9 月15日│贈與│14/200│共計取得│
│ │ │ ├───────┼──┼───┤權利範圍│
│ │ │ │ 100年1 月7 日│買賣│13/200│45/200 │
│ │ │ ├───────┼──┼───┤ │
│ │ │ │ 100年3 月31日│贈與│ 6/200│ │
│ │ │ ├───────┼──┼───┤ │
│ │ │ │ 100年5 月17日│買賣│12/200│ │
│ │ ├──────────────────┼───────┼──┼───┼────┤
│ │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 │ 100年5 月17日│買賣│68/200│ │
├─┼───┼──────────────────┼───────┼──┼───┼────┤
│3 │林朝聘│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100年6 月29日│買賣│32/200│ │
│ │ ├──────────────────┤ │ ├───┼────┤
│ │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 │ │ │32/200│ │
├─┼───┼──────────────────┤ │ ├───┼────┤
│4 │林陳雪│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 │32/200│ │
│ │霞 ├──────────────────┤ │ ├───┼────┤
│ │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 │ │ │3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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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抗告人林芯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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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縣市│鄉鎮│段 │小段│地號│ │ │ │
│ │ │市區│ │ │ │ │ │ │
├──┼──┼──┼──┼──┼──┼──┼──────┼────┤
│1 │臺北│內湖│康寧│一 │134 │建 │ 308 │45/200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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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範 圍│
│ │ │--------------│建築材│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 │途 │ │
├─┼───┼───────┼───┼─────────┼──────┼───┤
│1│1485 │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一層:91.67 │陽台:40.29 │45/200│
│ │ │寧段一小段134 │凝土造│二層:85.87 │屋頂突出物:│ │
│ │ │地號 │4 層 │三層:119.60 │13.35 │ │
│ │ │------------- │ │四層:81.17 │雨遮:7.02 │ │
│ │ │臺北市內湖區大│ │地下一層:154.44 │ │ │
│ │ │湖山莊街47號 │ │總面積:532.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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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抗告人林芯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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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縣市│鄉鎮│段 │小段│地號│ │ │ │
│ │ │市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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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內湖│康寧│一 │134 │建 │ 308 │45/200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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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範 圍│
│ │ │--------------│建築材│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 │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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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5 │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一層:91.67 │陽台:40.29 │45/200│
│ │ │寧段一小段134 │凝土造│二層:85.87 │屋頂突出物:│ │
│ │ │地號 │4 層 │三層:119.60 │13.35 │ │
│ │ │------------- │ │四層:81.17 │雨遮:7.02 │ │
│ │ │臺北市內湖區大│ │地下一層:154.44 │ │ │
│ │ │湖山莊街47號 │ │總面積:532.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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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抗告人林朝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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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縣市│鄉鎮│段 │小段│地號│ │ │ │
│ │ │市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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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內湖│康寧│一 │134 │建 │ 308 │32/200 │
│ │市 │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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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範 圍│
│ │ │--------------│建築材│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 │途 │ │
├─┼───┼───────┼───┼─────────┼──────┼───┤
│1│1485 │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一層:91.67 │陽台:40.29 │32/200│
│ │ │寧段一小段134 │凝土造│二層:85.87 │屋頂突出物:│ │
│ │ │地號 │4 層 │三層:119.60 │13.35 │ │
│ │ │------------- │ │四層:81.17 │雨遮:7.02 │ │
│ │ │臺北市內湖區大│ │地下一層:154.44 │ │ │
│ │ │湖山莊街47號 │ │總面積:532.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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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抗告人林陳雪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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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縣市│鄉鎮│段 │小段│地號│ │ │ │
│ │ │市區│ │ │ │ │ │ │
├──┼──┼──┼──┼──┼──┼──┼──────┼────┤
│1 │臺北│內湖│康寧│一 │134 │建 │ 308 │32/200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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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範 圍│
│ │ │--------------│建築材│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 │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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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5 │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一層:91.67 │陽台:40.29 │32/200│
│ │ │寧段一小段134 │凝土造│二層:85.87 │屋頂突出物:│ │
│ │ │地號 │4 層 │三層:119.60 │13.35 │ │
│ │ │------------- │ │四層:81.17 │雨遮:7.02 │ │
│ │ │臺北市內湖區大│ │地下一層:154.44 │ │ │
│ │ │湖山莊街47號 │ │總面積:532.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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