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 訴 人 羅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法院一0二年度婚字第四三二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32 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