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1年度,110號
TPHV,101,重上更(一),110,201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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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翁健祥律師
      陳哲民律師
被上訴人  楊健男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上訴人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及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101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楊健男偽造上訴人名義之支票,借 款予被上訴人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等情。核被上訴人楊健男所涉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16號偵查起訴 ,目前於本院10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即上開刑事案件所涉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對於被上 訴人楊健男代表權有無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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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