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靜子
楊玉銀
連大經
楊惠銀
林忠明
陳月英
楊璨鴻
呂淑珍
呂美華
呂慶雄
呂志偉
連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陳報呂昌輝死亡時間及其全部繼
承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另兩造應查明呂昌輝死亡
後,該戶之占有情形;被上訴人請核對民事103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意旨狀附表三第壹項編號五、七之更正金額是否有誤,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