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166號
TPHV,101,上易,1166,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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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靜子
      楊玉銀
      連大經
      楊惠銀
      林忠明
      陳月英
      楊璨鴻
      呂淑珍
      呂美華
      呂慶雄
      呂志偉
      連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陳報呂昌輝死亡時間及其全部繼
承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另兩造應查明呂昌輝死亡
後,該戶之占有情形;被上訴人請核對民事103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意旨狀附表三第壹項編號五、七之更正金額是否有誤,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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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