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0年度,107號
TPHV,100,建上,107,201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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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上訴人 傑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福鑫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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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