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陳文禹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陳泰溢律師被 上訴人 傑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福鑫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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