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UNICORN INFORMATION SYSTEM CO., LTD.
法定代理人 KIM, SUNG-JIN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廣川科技有限公司(DA
NRIVER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本院101年度上字第7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廣川科技有限公司( DANRIVER 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之100年度上字第782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惟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 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3年3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3年3月20日收受裁定, 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4頁),茲已逾限,仍 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 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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