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6號
TPHM,103,附民,76,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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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劉興煙
      劉覲熞
被   告 彭維譽
      宋煦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6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劉興煙劉覲熞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61號被告彭 維譽、宋煦辰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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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