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13號
TPHM,103,聲,1413,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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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智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智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智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定應執行刑3年2月確 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 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洪智祥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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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