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少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
付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少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少驊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 ,該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3年 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俞少驊前因確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196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由 本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409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52號判處有期 徒刑6月、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易 字第17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並就原審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19號判決關於100年10月28日被 訴竊盜犯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7 罪刑,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7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月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期日為104 年 3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 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