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晉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
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晉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查受刑人蕭晉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102年1月24日送監 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3年4月11日法矯司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 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